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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超标申报风险】公共企业改革高管的工资降低,企业通过隐性福利补偿小心税务风险!

时间:2023-02-05 作者:佚名

9月13日正式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份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文件,差别化的工资制度改革受到了公众的关注。

提出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实行"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措施。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央企薪酬改革已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移动等72家央企实施。上市公司最近发表的年报显示,由于改革,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工资总体下降。部分企业负责人的减少幅度不小。例如,中国石油主要高管的总薪酬从去年上半年的611万韩元减少到今年上半年的460万韩元,减少了25%。中国建筑核心高管的报酬从579万韩元减少到382万韩元,减少了34%。中国中铁从250万韩元减少到213万韩元,减少了15%。

不排除央企高管降薪后,部分企业试图增加高管看不到的福利(如个人消费偿还)。这里小编真心暗示退款有危险,一定要慎重。

首先,对央企负责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接待、国内出差、公务临时出国(京)、通信7项具体内容设定上限标准,限制央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和个人消费,防止央企增加高管或员工工资待遇。第二,如果企业以更隐蔽的方式支付福利,企业和个人的税务风险也会相应增加。

我用几个例子来回答高管福利的税金问题。

1、发给高管的“汽车贴纸”要交税

例:对于高管的“配车”,某公司改变了原来承担所有费用的方式。目前管理人员使用的车辆在一定限度内实际支出不超过该限度,将以现金支付给相关人员。那么,发行的部分征税吗?对实际支出申报的部分征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因工务车制度改革而支付给现金、还款等职工个人的收入应视为个人,领取工务车补贴收入,并根据“工资、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征收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个人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汽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获得的公务汽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根据“工资、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按月支付,而是分成所属月份,与当月的工资、工资收入合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公司以现金、还款等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收入,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根据“工资、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积金超额的企业和个人包括所得税问题。

例:假设某公司高管工资高,个人公积金标准为10000元,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标准为5000元,那么超过存款基数上限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国企高管的公积金缴纳金额比较高。小编提醒企业,超过国家规定的存款基数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是纳税人为全体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其指定机关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地方税务官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就个人而言,个人所得税在根据不同情况计税时,可以分别合并税前扣除和当期工资、工资征收税金。有关规定如下:

本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超过个人当期的工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为管理人员支付租金和税款分处理

例:一家企业为外派高管租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如果要出租,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首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面,要区分外国人个人和非外国人个人两者。用人单位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实报刊登的房租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人个人取得的》。

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有关凭证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单位雇员为非外籍人员的,对实报实销的房租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高管支付学历教育费用应代扣个税

实例:某公司分别为两位高管支付MBA培训费35800元和49800元,这笔钱需要计入员工收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同时,文件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应区分员工的职业教育与学历、学位教育,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其中,属于上述317号文件列举的,且取得企业抬头的票据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计入员工个人收入;而员工个人自己参加MBA等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应计入员工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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