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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申报债权】改善跨国界破产法和规章制度迫在眉睫。

时间:2023-02-13 03:39: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化,我国企业国际化速度的加快,一些跨境破产事件不可避免地会波及到我国债权人和我国境内财产。在最近举行的跨国界破产问题研究沙龙上,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献超说,企业利用法律和规则在跨国界破产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据悉,中国关于跨境破产的立法主要出现在《企业破产法》第5条。也就是说,根据本法启动的破产程序,债务人对中国领域外的财产生效。外国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判决、中国境内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了破产的域外效力,另一方对外国裁判的承认和执行作出了规定。"张献超说。

目前,中国没有加入关于跨国破产的多边条约。在双边条约方面,我国与波兰、俄罗斯等19个国家签订了民事刑事协助条约,并与意大利、法国等17个国家签订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除明确排除与西班牙承认和执行破产判决外,与韩国、新加坡只承认和执行仲裁判决外,至少有22个国家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包括民事审判的承认和执行。如果上述国家的代表要求中国承认并协助该国的破产程序,在没有拒绝批准的情况下,理论上中国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很多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后出现破产问题,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会出现身份管理问题。张献超以著名的中华环境严志建为例,严志建公司是新加坡环境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2年以新加坡环境公司未全额缴纳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新加坡环境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纳增加额4500万韩元。最终,此案以国内公司海外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力,更改境内公司管理层,进一步收购境内公司,并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保障了权益。

在中国破产企业有海外债权人的情况下,如何通知海外债权人参加我国的债券程序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在处理通知方式时,不仅要考虑国内企业破产法中与债权人通知相关的规定,还要考虑在国际跨国界破产援助中涉及司法协助和相互承认的安排。”北京市金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嘉表示,除了传统的书面通知、发布公告外,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手机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此外,海外债权人获得补偿后,如何将分配额汇往国外也是困难的问题之一。“海外债权人可以通过指定国内机构代理的方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当债务人在海外拥有财产时,许多中国企业会考虑由财产管理人组织清算和管理分配财产。”据吴嘉说,这涉及到海外法院承认国内管理身份的问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成功的事例,但不同国家的法律不同,身份承认申请程序也不同,所以企业应该请专家应对这种复杂的情况。或者设立子公司等海外实体管理财产。企业还可以任命管理组成员为海外企业董事,直接签署对海外企业的清算令。

平等保护国内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国际跨国界破产实践的基本原则和共同价值取向。跨境破产程序要求每个参与程序的主体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和表达意见的空间(例如,在申报债券重大事项时表达意见、对相关方案进行表决等)。跨境破产问题的处理和最终解决取决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广泛合作。“吴歌表示,希望学习和借鉴中国在海外破产交易方面成熟的模式和经验,帮助中国更好地处理国内破产案件,并期待双边和特定地区内的破产合作机制逐步建立。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法律法规也要同步一致。《企业破产法》草案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结构调整研究中心主任李瑞光认为,随着中国各种市长/市场因素的变化,10年前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目前的需求,下一步应从和解制度、跨国破产、个人破产等8个方面进行修改。

资料来源:中国贸易报记者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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