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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股票原值】必须看:年收入12万元申报几个问题(包括公司有申报义务吗?等)

时间:2023-02-14 00:39: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年收入12万韩元以上的纳税人具体申报事项。

1.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第十五条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是2017年年收入12万韩元以上的年度自愿申报期间,即2018年3月31日。

2.年收入超过12万韩元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是:

(一)中国境内有任职、用人单位的,向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中国境内有两个以上的任职、雇佣机构,并向其中一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固定。

(三)中国境内没有在职、用人单位,年收入项目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或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收入),并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在职、用人单位、年收入项目没有生产、经营收入,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虽然在中国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其中一个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固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人,在中国境内经常向主管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

3.公司是否有义务为年收入超过12万韩元的员工主动申报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收入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收入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收入12万元以上;

(2)在中国两个以上的地方领取工资和工资。

(三)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

(四)取得应税收入,没有扣缴义务人。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任职单位对发给个人的收入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有申报姿态的义务。个人可以委托任职机关代理申报,但任职单位没有代理12万韩元自愿申报的法律义务。

4.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不交税或少缴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或者在帐簿上支出较多、少列收入、通过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拒绝虚假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属于逃税行为。对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滞纳金,处以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税收征收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捏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5.如果部分收入未缴税,自动申报后如何处理?有相关处罚吗?

年收入达到12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平时要扣除未扣除的税金,如果在进行年度自愿纳税申报时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充未扣除的税金,不征收滞纳金,不罚款,也不逃税处理。

二、“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年收入”内容。

“年收入12万韩元以上”中的“年收入”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接下来11个项目的收入总和达到12万韩元。

(一)工资、工资收入

1.工资、工资收入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就业而获得的工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2.工资、工资收入具体是未扣除“扣除费用”(每月3500韩元)和“追加扣除费用”(每月1300韩元)的收入额。更具体地说,个人在任职单位获得的与任职、就业有关的各种收入(包括工作单位发放的工资性收入)将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和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食补贴等工资、工资性质的补贴、津贴后余额排除在外。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具体包括:

(一)个体经营者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水利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所得收入。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学校运营、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

(四)上述个体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纳税收入。

2.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收入:指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根据各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费用、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来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按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个体户2017年生产、经营、收入合计。

额为12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则该个体工商户2017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10%=12万元。

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应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17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X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Y%附征个人所得税,则该个体工商户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X万元×Y%+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具体是指: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1.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具体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

(五)稿酬所得

1.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 具体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 具体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 具体是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1.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 具体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1.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 具体是指: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例】某个人2017年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为10万元,那么就应当将10万元与其他所得合并计算确定年所得。如果该个人2017年转让股票的所得为亏损10万元,那么此时就按照0计算确定年所得12万元。

【别害怕】按照现行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而,个人从事股票买卖所取得的所得实际上只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并不需要缴纳税款。

(十)偶然所得

1.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 具体是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内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所得12万元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不计入到年所得中。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不计算在年所得中。其中特别强调了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部分,因而只要是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都不作为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基数。但对于单位与个人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出的部分,则仍然必须并入到年所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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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顿财税学院合作老师陈志坚(有问题可以加微信gd20171226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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