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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申报义务】七个实用的消防知识点

时间:2023-02-14 14:11: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相关知识点1:住房与非住房的分离

(一)除商业服务网外,住宅建筑与使用功能的其他建筑合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之间,耐火极限在2.00h以上,没有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可燃地板必须完全分离。如果是高层建筑,则必须完全分离没有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在2.00h以上的不连续性地板。建筑物外墙和下层洞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和非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必须单独设置。服务部分住宅的地面车库应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照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分离。

(三)住宅部分和非住宅的安全疏散、防火区、室内消防设施的布置,可以根据各建筑高度,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分别执行。该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设计,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整体高度和建筑物规模,按照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物的规定执行。

(2)设置商业服务网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和商业服务点之间耐火极限在2.00h以上,没有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可燃地板必须完全分离,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必须单独设置。

商业服务点的各划分单位之间,耐火极限在2.00h以上,没有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应相互隔开,如果各划分单位的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米,则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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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知识:

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除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的住宅外,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组合是商铺,属于公共建筑。

相关知识点2: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地点:

公共聚会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厂、职工集体宿舍、旅游

(2)公众集会地点:

面向公共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的室内场所包括酒店、酒店、购物中心、贸易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站候车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相关知识点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一般要求

(一)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得与甲、乙类工厂、仓库组合安排或相邻安排一起安排。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厂外,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得与C、丁、A类工厂、仓库组合安排在一起。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得放置在C、丁、钚工厂、仓库的上部。

(2)将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多功能建筑物中时,至少要将耐火极限在1.00h以上的地板和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开,并在不同营业时间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在人员密集的地方使用金属三明治面板材料制作临时结构时,其芯材必须是A级不可燃材料。

(三)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设在同一栋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XF703的要求,实行防火分离,另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设置人员密集的建筑物,疏散楼梯通往屋顶,在屋顶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5)建筑面积在400米以上的营业所、展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确保人员在通道的任何地方保持视觉连续性。

(六)除根据国家标准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外,如果需要在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可以根据GB50084安装自动喷水灭火部分应用系统。

(七)除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外,如果需要在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设置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8)需要经常打开的防火门。应始终使用打开的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允许在火灾时自动关闭。

(9)人员密集的场所,平时要控制人员随意进出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火灾时要允许从内部直接推到外部,门上要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和使用提示。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方法:

一)报警延迟时间为15s设置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系统,以免超过。

b)设置电磁门锁,可以遥控和现场手动打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要与系统相关联。

c)设置推闩外门。

(十)人员密集场所的装饰材料,如窗帘、地毯、家具等,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十一)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可以泄漏可燃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燃料、燃气设备加油、燃气管道必须使用金属管,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之间的管道必须安装手动和自动堵塞装置。

相关知识点4: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相关

(1)爆炸下限:

易燃蒸汽、气体或灰尘和空气的混合物,撞击花园时会产生爆炸的最小浓度。

(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现场报警器、报警控制装置等组成。

(3)可燃气体的二次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装置的故障信号。必须送到火控室进行图形显示和警报。可燃气体检测

设备不能直接进入火灾报警器。

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4)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5)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厨房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烷探测器,使用液化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烷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

2 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及接头在橱柜内部时,探测器宜设置在橱柜内部。

3 甲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顶部,丙烷探测器应设置在厨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测器可设置在厨房下部,也可设置在其他部位。

4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宜设置在灶具正上方。

5 宜采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6 探测器联动的燃气关断阀宜为用户可以自己复位的关断阀,并应具有胶管脱落自动保护功能。

相关知识点5: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通用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4)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2)统筹安排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10)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知识点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一)预案

(1)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火警处置程序;

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2)预案实施程序

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消防演练

(1)检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职能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职责的熟悉程度。

(2)检验人员安全疏散、初起火灾扑救、消防设施使用等情况。

(3)检验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等方面的能力。

(4)检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 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6)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每次演练应选择不同的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7)消防演练方案可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邀请其进行业务指导。

(8)在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明显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公众慌乱。

(9)消防演练开始后,各职能小组应按照计划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11)大型多功能公共建筑、地铁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等,应适时与当地消防救援队伍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12)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

相关知识点7: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1)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建筑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火灾扑救。

(2) 建筑发生火灾后,应保护火灾现场。消防救援机构划定的警戒线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3) 不应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4)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不应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6)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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