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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申报】无人机专利战升级大纲美国国内同行嫌疑。

时间:2023-02-15 18:18: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美贸易战前夕,与中美企业相关的诉讼纠纷总能迅速引起关注。

最近,据国家商务部网站报道,美国Autel Robotics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由深圳市大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大港")及相关公司对美出口、美国进口或

,有趣的是,Autel Robotics不是传统的美国公司,而是深圳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道通智能”)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道通功能的总部和大江一起在深圳,双方在无人机业务上又有竞争。

业界普遍认为这是双方的商业竞争手段。一些律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事实上,很多人侵犯专利权不是主观故意的。比较大的是,大疆以前与这两项专利没有关系,甚至大疆可能不知道这两项专利存在。”

侵权不是主观的吗?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版权)等。专利是像房地产一样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

例如,在某些领域,一家公司的积累很弱,但如果需要在这个领域打击竞争对手,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别人起诉,可以收购相关专利。收购完成后,这些专利属于该公司,该公司是专利权人。

当然,所有专利都有发明家这样的注入物,一般来说,这是无法改变的。例如,A是特定专利的发明者,但由于是职务发明,以B公司名义注册的专利权人是B公司,拥有所有权利,A作为该专利的发明者,对该专利做出贡献的是一种荣誉权。

在此次专利纠纷中,美国Autel Robotics实际上是“道通功能”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据悉,2017年10月在霍尼韦尔收购了“汽车量速度的自动规划和调整”专利(专利:7979174),2017年12月在加拿大渥太华收购了名为“Draganfly Iovatio Inc”的无人机。

短短几个月内,道通功能没有机会利用这两项专利提高自己的无人机性能,2018年4月,大疆以在美国进出口或销售的产品侵犯专利权为由,向ITC提出了调查申请。

对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国家专利代理人京居君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道通功能购买这两项专利后,将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使用这一专利。”如果这件事成立,将影响大纲。因为那个产品不能进入美国销售。" "

对于霍尼韦尔、Draganfly Iovatio Inc和大田之间是否有专利许可,京杰君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成立。因为,如果这两家公司与大江大河的专利合同没有到期,而又进行多通知功能和专利买卖,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问题。“事实上,很多人侵犯专利权不是主观故意的。比较大的是,大疆以前与这两项专利没有关系,甚至大疆可能不知道这两项专利存在。”

大江方面告诉记者,这些问题基本上都在敏感范围内,目前不适合对外回答。频道智能也没有响应。

诉讼纠纷不断

记者咨询工商资料显示,道通功能成立于2014年5月29日,注册资本7.1亿韩元,大股东是李鸿庆,也是深圳市道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通技术”)的法定代表人。

道通技术成立于2004年9月28日,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后市场的诊断设备和汽车电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集中在海外市场。渠道技术启动了上市程序,但该IPO于2017年7月结束了审查。因为发行人主动要求停止审查,或者其他审计工作没有正常进行。

从产品方面来看,Autel Robotics销售三种产品:消费者级便携式无人机、消费者级无人机、专业无人机产品EVO、X-STAR PREMIUM和KESTREL。简而言之,Autel Robotics和大疆在美国市场形成了竞争关系。

事实上,道通功能和大江大河长期存在诉讼纠纷。

早在2015年初,大疆就在深圳起诉道通功能,说后者侵犯了外观专利。大疆指控道通技术、道通功能侵犯研发的Panton无人驾驶飞机获得了很多国内外专利。据悉,产品外观的专利号为CN201230425431.4号,名为“旋翼飞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渠道智能等,于2014年底向市场推出了X-。

但是深圳中原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产品和专利设计不一样或相似,没有陷入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大疆不服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6年1月30日,在德国纽伦堡国际玩具展览会上,道通功能被当地法院派出的法警拿着“临时禁令”抄了下来。原因是无人机产品X-St

ar被指涉嫌外观设计侵权,举报者就是大疆。

此外,道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提到大疆曾状告道通科技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但随后并没有进入法庭解决,应该是在开庭前撤诉。

专利风险难防

目前,在全世界范围,通过购买专利,然后去起诉别人,这种行为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是专利的一种‘玩法’,会影响到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但‘专利蟑螂’对实体经济是有反作用的。”谌杰君指出。

所谓“专利蟑螂”,又称为“专利流氓”,是指没有实体业务,主要依靠申请或者购买专利权后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而生存的公司,主要瞄准大型公司或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流氓”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有滥用专利诉权的嫌疑,其特有的经营模式导致这一称谓带有贬义色彩。

2015年2月,美国得克萨斯联邦陪审团作出判决,认定苹果iTunes侵犯smartFlash LLC软件在软件和游戏分发服务上的专利,判令苹果赔偿smartFlash公司5.329亿美元。而smartFlash公司本身不生产销售任何产品,依靠专利授权许可作为盈利手段。

如今,国内的一些公司也开始学习这个做法了。记者了解到,深圳某公司A购买了公司B的专利(由于案件仍在审理,此处不透露公司名字)。公司A是不做任何产品的,它在行业内寻找做这方面产品、而且也发展得不错的公司。其最近在购买了某项专利权之后就用来起诉广州的公司C。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先不管能不能胜诉,公司A提出一个高额的侵权赔偿,一般很多中小企业都是接受不了的,有些公司就会服软,因为资金上的压力,包括请律师成本也很高,于是就提出给20万~30万元达成和解。这个事件当中,也不排除公司A是公司B的内部人员在外设立的公司。

然而,商标侵权则不同,法院需要看企业是否使用这个商标,如果没有使用,但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可能也会判对方侵权但不支持赔偿,所以无法从中获利。

无人机企业极飞科技CMO龚槚钦对记者表示:“企业进入美国前,首先要开展全面的专利侵权风险排查(也叫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对于侵权风险提前开展规避设计,尽量避免后面发生侵权纠纷;针对核心技术在美国加大专利布局申请力度,保持技术及市场优势。”

“现在中国很多企业做大了,会很重视专利这块,在国外也有专门的律师团队,但仍然是不能做到100%预防,因为专利数据库太多了。”谌杰君说道,而知识产权律师的主要业务就是为企业规避专利侵权的风险,更多的是预防侵犯别人的专利,研究这个国家相关领域有多少生效的专利,从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就要开始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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