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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涉密岗位理由】有多少“信息”与“秘密”有关?

时间:2023-02-16 07:46:0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上周三,黄埔区一口气晒出了62个部门的2013年财政决算。这是广州区级政务公开的一大进步。遗憾的是,侨务办公室、民防厅、民防局等部门没有公开账目。由于没有公开的原因,黄埔区回答说,这些部门“密切”,“参考上级惯例”。

用“秘密”拒绝公开信息的不仅仅是黄浦区。据新华网昨天报道,深圳居民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和深圳市城市官厅告上法庭,公开了垃圾场建设的环境评价报告,但这一呼吁受到了很大阻碍,相关人员表示,垃圾场环境评价报告“紧贴”不应公开。国家政务公开要求,不包含秘密信息的都要公开。不知道这些部门拒绝公开究竟是这些信息实际涉及国家秘密,还是官员们以“密切”为借口故意不公开。我们可以大胆推测原因:信息本身是假的,或者不能公开。信息是真实的,或者违法操作,问题太严重,公开后很难向公众解释。

实际上,我国《保密法》规定,除国家和地方各级机密业务部门外,各级国家机关、单位有权将自己的相关事项设置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秘密级别。这是“密切”成为各机关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最理直气壮的理由,要公开的事项不公开,不密切的事件密切地说。到底有多少信息密切?如何定义相关的秘密?这无疑是能否正确公开信息的首要任务。

首先,各机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政务公开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不能采取形式,不能成为故意不公开的借口。

第二,要合理定义各种信息是否密切相关,并细化,使部分单位不以此为借口公开。例如:上述黄埔区教务处民防厅民防局等部门没有公开财政决算,是不是这个单位的所有信息都被“紧紧”了?公交车、出国、招待费也“贴身”吗?这些只能说明信息“紧密”没有明确定义而导致的后果。因此,各机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不知道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可以公开哪些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最后,要建立严格的秘密所有人制度,削减各级机关单位自行设定秘密的权力和任意性,尽量缩小机密信息范围和人员范围,尽量扩大可公开的信息范围,才能以“机密”为由拒绝公开。这样才能确保“无机密信息一律公开”不会成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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