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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项单价申报】诉讼中主张结算书对手、工程量要求鉴定要求需要什么证据?

时间:2023-02-17 07:58: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案例索引

再审申请人姜彦志和被申请人中铁路第二局第五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编号:(2013)民信人第327号。

二、案例介绍

再审申请人姜彦志因被申请人中铁二局第五工程(以下简称中铁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种子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工程方讲堂的申请复审说,本案双方于2008年1月30日签订的《竣工结算审核签单(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书)存在很多矛盾,所以工程量计算较少,结算书价格与原合同相差较大,不应成为与案件有关的工程结算依据。在工程总量和总价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如实结算。签署结算书不是强言的真实意思。中铁第五公司要将姜言的赔偿金支付给死者21万元赔偿金。一、二审法院没有调查相关证据,对争议工程的鉴定程序是非法的。本案的问题是,主张漏界少的工程量,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三、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康彦志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素质,因此本案《劳务协作施工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姜言的要求下,铁5公司支付违约金是没有合同依据的。双方当事人都承认与事件相关的工程已经交付,双方对工程质量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也已根据合同协议内容达成竣工结算协议。姜言的要求基于事实结算,法律依据也不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明对双方有约束力。姜言的主张是,签署结算书不是真实的意思,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所以本院不支持。姜言的主张是,结算书少,工程量少,但未能提交中铁第五公司签证认可的价目表,也未能提交中铁第五公司签证认可的完成额外工程量的其他证据,因此对本院没有支持。康彦志提交的2006年4月10日《弓里桥水毁损失一览表》单方面制作,中国铁路五公司项目经理程继良同意赔偿。业主声称,对已经赔偿这一损失的中国铁路5公司缺乏证据支持。姜言的主张中,第五公司主张,应该将姜言的赔偿金支付给死者,支付21万韩元的天地赔偿金。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姜言可以另外提出诉讼主张权,姜言智没有对此提出上诉,因此本院也没有进行审查。一、二审法院未提交江言的充分证据,否定结算书的情况下,对江言的调查进行证据收集和工程成本鉴定申请未经许可,不违法。一审法院根据姜言起诉时提交的身份证登记是不妥当的。

四、启示和总结

申请价格鉴定,需要提交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工作量存在,对工程量的数量和价格高低有争议,才能开始验证。本案双方应签署结算书,达成结算协议,主张少计算、少遗漏量,并提交提交对手和遗漏量的价目表或其他证明新工程量的证据。工程量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承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出示签证文件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施工数量,即签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本案还有其他细节。“在康言的主张中,中铁第五公司要向死者支付四川的赔偿金21万韩元。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姜言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姜言智没有对此提出上诉,因此本院也没有进行审查。”在一审中可以确认其他可起诉的事项。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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