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必须对申报的退税证明进行仔细检查,毫无疑问地进行申报。对于上报的退税证明,退税部门将按如下方式处理审查期间发现的问题:
(一)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对有关退税证明进行退税处理:
1、未根据退税证明内容输入多项申报退税。
2、未按专用税票发行日期输入。
3、对事先申报审查疑点不做调整,直接正式申报。
4、对撤销或取消申报处理的退税证明不进行调整,直接正式申报。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单、出口货物申报单上的货物显然不是同一商品。
6.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规定的贸易方式是供应加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生产转口货物,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单上的商品名称是货物。
7、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或未认证。
8、无退税证明、减少退税证明或更改退税证明。
9、退税证明上开具的购买、清关、汇票单位名称不一致。
10.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采取不办理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上述相关退税证明上加盖了“不退税”印章,今后不能再申报退税。
(二)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退税凭证进行撤销处理:
1、退税证明印章不完整、不清楚;
2、错误的发票或相关报销证明内容、编号不一致。
3、开具退税证明(填写)不标准、不完整的项目;
4、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和出口商品报关单、计量单位不一致,出口商品报关单上不显示。
5.进货没有提供配件、零部件、出口全部、全部和出口企业有效合理的书面证明资料。
6.出口货物报关单没有单独记载,而是单独出口申报的货物申报退税。
7.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进行撤资处理的其他行为。
已经办理撤回证书的退税证明不能在那个月重新申报,下次申报退税时要另外装订。
(三)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此次申报资料全部返还出口企业,撤销退税申报处理。
1、申报内容不完整、印章不均或逻辑关系错误。
2.在申报单上修改数据后,没有加盖企业印章和事务税源印章。
3、订单混乱,相关号码写得不好,相关号码不按顺序写,不按顺序装订。
4、将多个无关的退税证明合并成一个关联号码。
5、1年内,相关号码将重复。
6、销售发票右下角没有填写相关号码。
7、未委托加工业务,在“注释”栏自由使用“WT”标识。
8、生产企业不按规定登记出口销售帐簿,计算出口销售额。
9.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撤销退税申报处理的其他行为。
对已办理注销申报处理的退税资料,当月不得再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