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外汇漏申报】肖商银行南宁违法处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时间:2023-02-23 11:52: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汇处[2019] 1号)显示,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存在不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违法行为。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3条、第47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对此予以纠正和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国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国内居民和国内非居民办理申报,履行审查和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义务,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对于涉外付款信息中相对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国家,原则上应申报为涉外收入或付款的相对付款人或收款人所在国家。但是,对于境内居民和海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结算,国航必须申报与海外居民相对应的海外开户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和外国产生的贷款的,国家项目应当向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处罚原文。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