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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税申报流程】企业如何申报关税?收藏

时间:2023-02-27 08:01: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该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在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甚至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

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如下:

1.进口商品的纳税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天内申报。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海关特准外,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区后,应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货物的出入地海关申报。

纳税人可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的货物预分类、价格预审查和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查确定后,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二、纳税人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在完税价格、商品分类、原产地确定和反倾销、反补贴、安全措施等方面提供必要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

三、纳税人应根据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分类一般规则、类注、章注、分项注释和其他分类注释,将申报的进出口商品分类为商品,并将其分类为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分类,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确定商品分类所需的相关资料。

4.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商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交易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查。

海关为了审查进出口商品的商品分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检查、检查及相关企业,并以海关认可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商品分类的依据。

经审查,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错了,应当按照商品分类的有关规则、规定重新确定。

经审查,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交易价格条件,或者无法确定交易价格,应当按照审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评估。

经审查,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错误时,应通过审查纳税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实际检查货物、审查其他有关文件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经审查,海关发现纳税人提交的减税、免税申请和申报内容不符合减税、免税规定,应按规定计税。

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进行举报、隐瞒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部门或反走私部门。

5.海关为了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和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结算汇款证明、文件、业务信函、录音录像产品以及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交易活动的其他资料。

海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有疑问,相关关税金额较大的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官员或其授权的海关官员隶属官员批准,在海关总署统一形式的协助下,查询账户通知书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明。纳税人可以查询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6.海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书面告知纳税人可疑理由,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的,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海关不接受纳税人申报的价格,可以按规定估算完税价格。

7.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后,纳税人可以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向纳税人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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