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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馆员业绩】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文博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2-27 20:31: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甘肃省文物局发行

“甘肃省文博专业中级职业

资格评定标准(试行)》通知

监文局政发[2018] 6号

各市、州文物(文化)局,兰州新区校门文体局,各文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以德城能力成果为主的评价标准,客观、准确地评价和选拔文保专业学术技术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文保专业人才的积极性、积极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文保单位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评价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文保专业实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附件:甘肃省文博专业中级职务在职资格评定标准(试行)

甘肃文物局

2018年10月11日

附件

甘肃省文博专业中级职务资格评定标准

(考试实施)

第一章总则

一、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确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主的评价标准,客观、准确地评价,选拔文保专业学术技术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文保专业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文保单位的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的职称相关政策,文保行业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从事文物博物馆专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正常晋升或破格晋升中级职称。不适用于参照国家公务员和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

文博专业中级职称聘任资格是图书管理员。

此评估条件标准也适用于以下情况:

1.除甘南、任夏州所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由评审职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2.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职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并可将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3.事业单位编外招聘的大学中专毕业生,享受评价、认可职称和评审职务的同等待遇,不限职位数额,取得资格后,仍按编外招聘调到编外人员后,在职年限加在一起计算。

4.城市人才在职期间,仅农村服务一年以上或与农村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三年以上支持服务关系,同样的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支持期间的职务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5.从公务员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学历、专业工作的总年限达到晋升中级职务的要求,可以在3年内按同等条件人员直接申报。

第二章道德条件标准

第三条申报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热爱文物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物的方针。品行端正,遵守纪律,诚实守信,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报告中,申报人员的品德评价要明确,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申报人应当签署诚实的约定责任书,并与申报资料一起报告。对于确认的举报欺诈、虚假造假、秘密造假、学术不端(剽窃、剽窃、挪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没有实质性贡献的虚假名义等,应“一票否决”、“取消评价职务”、设立黑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根据规定的任职期限延期申报或申报:

1.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2.对品德评价不合格的,按照“连续年度评价合格(合适者)及以上间歇性”的情况处理。也就是说,当年之前的三个评价年度必须在合格(合适)以上等差。否则不能申报。

3.举报资料造假者将根据情况的轻重,推迟1 ~ 5年进行举报。

第三章能力条件标准

第四条学习能力和实践资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委资格:未取得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或只取得硕士学位、未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的,在文博工作三年以上,符合其他任职条件。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可以根据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未获奖)进行处理。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者,在文博工作5年以上,作为助理职员工作4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者,在文博工作7年以上,作为助理职员工作4年以上。取得中等学历者,在文博工作15年以上,作为助理职员工作4年以上。转换系列的人必须在文博工作一年以上,经过单位审查,可以履行新的职务职责。

技术院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按照中专、大专和本科学历同等对待。

在基层工作的大学中专毕业生,最后获得用人单位审核认可职称后,下次正常晋升均可提前一年申报。

2.获得以下学历,就可以被承认为图书管理员资格。博士毕业被直接认定为入职、首次购买、资格。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文博工作3年(硕士学位前专业工作年限按一半计算),经单位审核后可以合格。

正定职的办法确定为馆员资格。

  第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以上等次。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连续合格(称职)及其以上等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上年度评审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2.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

  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达到我省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学时,并在《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上有复核验印。其中,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可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专业科目每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 公示要求。

  申报人员的有关情况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的对象、内容、方式及对群众意见的调查处理等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甘人职〔2016〕44号)执行。申报人员品德考核、诚信承诺责任书的公示要求按照《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业绩条件标准

  第八条 申报人员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熟悉与文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除达到第三章规定的能力条件标准外,达到下列第一类业绩1项,或第二类业绩2项,可正常晋升馆员资格。

  第一类业绩:

  1.获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等省部级以上奖项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3名获得市(州)、厅(局)级二等以上奖。

  2.作为前2名承担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完成的陈列展览获“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或入围终评;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的考古发掘项目被评为“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入围终评;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获“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或入围终评。

  3.在全国本专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奖,或在全省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

  4.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等,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

  5.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或在SCI、EI、SSCI、A&HCI、CPCI—SSH、CPCI—S等国外索引上收录专业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文博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与本专业有关的个人作品集、或主编(排名第一)本专业教材1部。

  6.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7.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编制完成1项省级以上文博行业标准、规范、定额规程、导则等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或2项市级文博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或作为前3名项目组成员编制完成1项甘肃省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或2项企业标准。(以文物、建设和科技行政部门批复文件或标准颁布文件为据)

  第二类业绩:

  1.作为前3名获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等厅(局)、市(州)级四等以上奖,或县(区市)级二等以上奖,或县(区市)级三等奖2项。

  2.在全省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或在市(州)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或三等奖2项。

  3.被省文物局和省人社厅联合评为全省文化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或被市(州)级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拔尖人才、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或2次被市(州)文物部门或县级党政部门授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4.作为项目或课题组成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或省科技、文物行政部门下达的文物保护研究项目或课题1项,或作为前3名参与完成市(州)级项目或课题3项,并通过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文件为准)。

  5.作为前3名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

  6.作为合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本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4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作为个人成果)。

  7.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内部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专业研究报告2篇以上。

  8.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

  9.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0.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就业3年以上。

  11.参与编制完成1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4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以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文件及规划、方案、报告文本为据)。

  12.从事美术、书法、艺术设计、摄影等工作的人员,作为合作者(前2名)创作的1件美术、书法、摄影、临摹、艺术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国家级学会举办的美展、书画展、摄影展等;本人单独创作的2件美术、书法、摄影、临摹、雕塑、艺术设计等作品参加了由省级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举办的美展、书画展、摄影展等,或有3件个人作品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作为第一完成人,临摹完成的壁画、雕塑作品被市级以上博物馆收藏1件,或被县级博物馆收藏2件。

  1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全程参与完成10项以上小型考古调查或2项大型专题调查,或2项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并作为第一执笔人完成5项考古调查、发掘内部报告(以单位公示材料为据)。

  14.从事文物考古测绘工作的人员,在已发表、出版的考古简报、发掘报告及论著等中完成5幅以上绘图(著作中未明确注明绘图人员者不作为个人成果;著作与绘图为同一人员者,如已达到第6、或第7条业绩,则此条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15.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准确掌握陈列展览内容,熟练讲解,并能够编写一定水平的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接待观众2万人次以上;或独立完成1项专题宣传策划,或组织举办2次有影响力的社教活动;或作为翻译参加专业学术讲座或学术会议2次;或作为主创人员(前3名),完成1项专题片的摄制,或1部录制片的编辑制作,并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刊物(媒体平台)发表(演播);或作为前5名制作完成1部多媒体节目。

  16.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作为前3名完成1项陈列展览策划、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以省文物局批复文件为据)。

  17.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的人员,熟悉藏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藏品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藏品总帐、分类账、编目卡,管理期间藏品安全无事故,独立完成全部或300件以上完整规范的馆藏文物档案,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以单位公示材料为据)。

  18.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前3名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完整规范的记录档案,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以同意备案文件为据)。

  19.从事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保护修复技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5件以上馆藏珍贵文物,或独立完成20件以上馆藏一般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维修工程,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以验收文件为据)。

  20.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文博专业范围内1项信息系统方案设计,或参与研发1项软件,并被采纳、使用;或参与计算机网络、或门户网站等方案设计,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

  21.对确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正高级二、三级岗位)实名推荐,并就申报人员的知识、能力、业绩、水平等作出了客观评价(以专家签名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突出业绩专家举荐表》为据)。

  其他文博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第五章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十条 取得文博专业助理馆员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规定任职年限和文博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晋升馆员资格:

  1.获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社会科学等国家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得省部级三、四等及以上奖项、或市(州)、厅(局)级二等及以上奖项。

  2.作为前2名承担展览大纲编写、形式设计方案编制,完成的陈列展览获“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十大精品奖”;或作为前2名项目组成员,参与完成的考古发掘项目被评为“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或“六大考古发现”;或作为前2名项目组成员,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获“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

  3.在全国本专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以上奖,或在全省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

  4.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等,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

  5.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或在SCI、EI、SSCI、A&HCI、CPCI—SSH、CPCI—S等国外索引上收录专业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文博专业学术专著(译著)、考古发掘报告、与本专业有关的个人作品集、或主编(排名第一)本专业教材1部。

  6.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7.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编制完成1项省级以上文博行业标准、规范、定额规程、导则等行业标准性技术文件;或作为前2名项目组成员编制完成1项甘肃省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或2项企业标准(以文物、建设和科技行政部门批复文件或标准颁布文件为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相关解释说明

  1. 第一类业绩和第二类业绩中第1—3项,每达到一次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其他条件业绩成果够1项后,不再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2.“基层”包括县(区、市)级及以下单位和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才。

  3.“市(州)”不含县级市。

  4.本条件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5.关于刊物

  (1)国家级刊物列举

  《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世界历史》、《近代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历史档案》、《文物》、《考古学报》、《考古》、《文献》、《考古与文物》、《中国钱币》、《中国博物馆》、《敦煌研究》、《敦煌学辑刊》、《中国社会科学》、《民族研究》、《世界宗教研究》、《史学月刊》、《社会学研究》、《社会学》、《辞书研究》、《古代语研究》、《中国藏学》、《中国摄影》、《美术》、《美术研究》、《雕塑》、《中国地方志》、《中国档案》、《中国文化遗产》、《文物天地》、《中国文物科学研究》、《古建园林技术》、《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等。

  (2)省级刊物列举

  《丝绸之路》、《简牍学研究》、《档案》、《文化博览》、《甘肃社会科学》、《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甘肃日报》理论版等。

   6.关于论文

  (1)论文认定标准

  从2018年起,论文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准,包括:国外索引收录、国内核心刊物、权威报刊、相关学术会议宣读和省级刊物。“公开发行”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

  ①国外索引收录。指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等收录。

  ②国内核心刊物。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和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

  ③国家权威报。主要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理论版,在国家权威报刊增刊、副刊发表按省级论文对待。省级权威报主要指各省市自治区党报理论版。

  ④学术会议宣读论文。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降一个等次对待。国际学术会议:指国际学术机构或委托我国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国家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会议。

  ⑤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结果为准。

  ⑥电子期刊。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2)论文内容须与本专业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或应用价值,字数在3000字以上。

  7. 基层人员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现职称岗位高一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

  8.本条件标准中工作总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止。纳入岗位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用当月起计算,其他单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取得职称资格的当月起计算。

  9.本条件标准中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10.本条件标准由甘肃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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