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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申报工资】员工工资为零,单位只缴纳社保,税收怎么处理?如果触及危险点,就会受到惩罚。

时间:2023-02-28 00:16: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一个小伙伴提出了以下问题。有哪些员工因为特殊原因一个月工资为零,单位只缴纳社保,报税时应如何申报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

1,员工工资为零,单位如何缴纳社保?

企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分为机构要负担的部分和个人要负担的部分。员工工资是0,企业承担社会保障,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员工工资真的是零

企业只承担缴纳的社会装备用中企业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部分,由个人以现金形式传递给企业,或从后工资中扣除,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工资。

假设:该企业当月对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个人需要承担的部分为361.53元,如果当月需要将相应现金交给企业,该员工当月的工资为0元。会计如下。

1)计算相关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

借用:管理费-社保1000韩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款: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障1000韩元(企业社会保障负担)

2)企业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障

借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障1000韩元(企业负担社会保障)

其他应收账款-员工361.53元(个人社会保障)

贷款:银行存款1361.53元

3)员工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对应现金

借款:库存现金361.53韩元

贷款:其他应收款-职员361.53韩元

我们注意到,员工需要负担的361.53元社会保险不需要通过“员工工资支付”科目计算,也不包含在企业费用中。

4)报税

下个月申报该员工的税金时,“累计收入”是企业上个月申报的收入数,员工第一个月入职时,“累计收入”为零。

2。员工工资实际上不为零

企业负担社会保险。不仅缴纳的社会保障中企业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部分,企业也不再收取现金或后期扣押,而是企业要全额缴纳。

假设:该企业当月向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个人承担的部分为361.53元,但该个人需要部分由企业承担,但实际上该员工当月的工资为361.53元,而不是0元。我们可以通过会计分录分析变得更加明确。

1)计算相关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

借用:管理费-社保1000韩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款: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障1000韩元(企业社会保障负担)

2)企业缴纳员工社会保障的会计分录

借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障1000韩元(企业负担社会保障)

员工工资-工资工资361.53韩元(个人承担社会保障)

贷款:银行存款1361.53元

3)企业承担该员工的社会保障,但实际上企业需要该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障金额直接作为工资金额,直接扣除,并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款:管理费-工资薪金361.53韩元

贷款:支付员工工资-工资361.53韩元(个人承担社保)

通过以上会计项目可以看出,该员工当月工资应为361.53韩元,但仅仅是361.53韩元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障金额后,实际发为0,造成了当月工资为零的假象。

因此,企业对该员工进行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申报时,“累计收入”为“上个月申报的收入数361.53韩元”。职员第一个月入职的情况下,累计收入为361.53元。

2,工资不预付税金是否可行?

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盈利能力不太好的企业,往往几个月发一次工资,这时很多会计在每月计算工资时都会计税向员工申报。(这是我的工作经历,我的工作经历)莎士比亚(Templine)(Templine)(工作经历)。

这种情况本质上没有支付工资,所以首先申报了税金。这个方法可行吗?

答:不行。

理论上讲,工资有工资拥有期、工资支付期、税收拥有期、纳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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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也就是说,工资未发,不能先代扣代缴个税。这个做法不合理,有违收付实现制原则。

三、注意了,9类风险点,不想被罚,赶紧对照自查!

为啥税务局一查工资就会有问题?请对照自查一下,企业是否存在以下9类风险点。

9类风险点

1.工资个税计算是否正确

2.人员是否真实

3.工资是否合理

4.是否申报了个税

5.是否存在两处以上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6.是否存在已经离职人员未删除信息

7.适用税目是否正确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在计算个税时是否故意把“工资薪金”项目转换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税率项目转为低税率项目,造成少申报个税。

8.年终奖计税方法是否正确

根据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单独计算纳税,也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9.免税所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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