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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和附加费申报书填写要点

时间:2023-03-01 20:59: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从2021年8月1日起,增加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以下简称笔者以增值税申报书为例,提出了相关报告要点。

一般纳税人申报单,添加“附加税”行

将增值税与附加税申报单合并,申报单更名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是一般纳税人申报单最显著的变化。在新的增值税申报单中,主表将添加“附加税”行39 ~ 41,添加“市维护建设税本期补充(退款)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补充(退款)费用金额”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补充(退款)费用金额”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周、日程时,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列中自动生成当前的附加纳税申报信息。纳税人只需确认相关信息是否错误,如有错误,应立即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改。

对于一般纳税人,按照《附加税费情况表》(财税[2018] 80号)规定,在增值税期末保留退税的纳税人,可以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追加和地方教育追加税(征收)的基础上扣除。因此,有保留退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应扣除退还的保留税。

例如,甲企业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内,2021年7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韩元,6月的流量退税为30万韩元,甲企业目前缴纳的增值税为=(80-30) (7% 3% 2%)

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单,关注追加税收优惠

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单的变更一样,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主表中增加了第23-25行,在普通纳税人申报单的同时增加了附表335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适用)》(附加纳税情况表)。

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申报单时要注意税收优惠规定。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予以确定,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征收最大半价附加税的优惠。笔者建议小规模纳税人在适当地区的附加税优惠的同时,正确提交申报单。

例如,乙企业位于市内,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7月需要缴纳增值税1万元,乙企业所在地区的附加税按50%半价征收。乙企业目前缴纳附加税=1 (7% 3% 2%) 50%

乙企业在申报时,首先完成增值税申报信息申报,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相关列自动生成当前增值税申报信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6岁2费”减免政策”第6栏和第7栏相关栏列出减免比例和减免额。其中第7栏“城市维持建设税”栏填写扣除额350韩元。“加教育费”专栏扣150元。地方教育部填写“栏扣除额100韩元”。

重点介绍了“异常凭证转账进项税”的报告要求。

新的增值税申报单将原来的《附加税费情况表》(现行进项税明细)第23行、“其他进项税转移情况”分为第23a行、“异常凭证转移进项税”和第23b行、“其他进项税转移情况”。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在不正常的证明范围内,如果没有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扣除,则不允许扣除。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人被处理为进项税转出。因此,纳税人既然申报了增值税进项税扣除,就取得了凭证,以进项税转出处理的方式申报了23a行“以上凭证转出进项税”。

另一方面,第76号公告和第3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可的异常证明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经税务机关验证,根据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再次申报出口退税。相当于报关单报告,在异常凭证调出后,经主管税务机关验证确认可以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申用于抵扣,在第23a行填写负数。

根据38日公告,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以上凭证并申报扣除的,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确认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不办理进项税转出处理。也就是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等待验证的同时,可以暂时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也可以不做。

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填入第23a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若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后,确定需要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则应在第23a行填写相应数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作者:赵彬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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