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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料申报】引起了化肥企业的注意!如何申请下水道许可?如何规范发布技术?这些都需要你的参与!

时间:2023-03-02 01:56: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本标准结合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水单位生产工艺、生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源、污染因子等,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等要求,满足精细化全过程环境管理的要求。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目前正在就该标准征求各机构的意见,其中涉及多个化肥生产企业。该意见可在2018年7月15日之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得到反馈。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5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6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7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8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9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10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1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2

中国石油化学工业联合会

13

中国农资流通协会

14

四川大学化学学院

15

郑州大学化学与能源研究所

16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17

中国石化南京化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18

山东斯坦利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19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湖北信阳丰化肥有限公司。

21

翁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

贵州开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

云南云天华有限公司。

24

云南香峰化肥有限公司。

25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6

格尔木藏钾肥有限公司。

27

龙蟒区农业有限公司。

28

安徽六国化工有限公司。

29

山西天基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0

宣威恒邦磷酸盐产业有限公司。

31

广东沾化集团有限公司。

(政府司法部、科技部、环境评价司、监测司、水资源、大气司、土壤司、循环监察局、应急中心意见)

部分单位反馈表

服务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单位申请和发放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水许可的基本情况报告要求、许可排放限额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估算方法、达标判定方法、自我监测、环境管理院长和污水许可执行情况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并规定了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料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单位报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互联网申报相关申请信息,并适用于指导机关对磷肥、钾肥、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要求进行审查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放单位排放水质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证管理。

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放单位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循环水(2016) 189号附件1)。运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报告要求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的相应信息。

不包含在保宝系统下拉菜单中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认为需要保宝或污水单位的内容,可以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速率)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所在地是否属于总磷总氮控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认定或备案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在填报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或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订技术路线图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1)尽早颁布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我国尚未发布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物管控,应尽早颁布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建议尽快出台配套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建议尽快出台与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许可相配套的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3)建立最佳可行技术建议尽快出台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建立设施名录,针对各类设施的生产工艺与产污环节,分析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水平和环境影响。提出最佳可行的推荐技术或技术组合,并据此规定不同设施、不同规模下的排放标准和工艺技术运行标准。综合考虑现有技术的排放控制水平、经济成本以及运行管理要求等因素,建议分级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在不同的经济可行性层面建立包括最佳实用控制技术标准、最佳控制技术标准和最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在内的最佳可行技术分级体系。

(4)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宣传培训力度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对各行业提出了精细化管理要求,本标准涉及的环境管理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应加大对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培训,帮助理解本标准的要求,指导企业申请和环保部门核发。

(5)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建议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适时开展本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必要时开展本标准的修订工作。建议对自行监测浓度小时均值的全年达标排放率开展相关研究。(来源:生态环境部等 中国农资传媒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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