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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月残保金申报】到6月末为止,必须完成2018年剩余金申报

时间:2023-03-02 19:00: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紧急通知,6月30日是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的最后期限。你企业的余款申报缴纳了吗?无锡、南京、徐州等地已发出相关通知,一起看吧!

1、余款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一章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护残疾人权益,未按规定准备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护残疾人权益和促进就业的专用资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特定残疾人在自己的部队就业。

2、需要准备雇用多少残疾人?

一般按单位劳动者的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在每个省都不一样。例如,江苏州的规定如下: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地方政府2006年第31号)第4条规定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每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可以不付款吗?

那肯定不行!

《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地方政府2006年第31号)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或未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部分每天征收5的滞纳金。

4、怎么申报?走三步就行了!

第一步:登陆江苏电子税务局。向“我要做的事”订购余款申报单。

第二阶段:打开报告后,缴费根据需要填写正确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工资”和“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系统就可以生成缴费金额。

第三步:确认申报单上所有数据正确后,按照“存储”缴纳就OK了!

5、非常实用的表格填写说明!

1.申报单上序列号4(必需)-上一年在职人员工资总额是如何确定的?

用人单位是上一年度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如果是2018年以前登记的单位,上一年度在职人员工资总额是2018年实际年度工资总额。如果是2018年年中成立的单位,纳税人需要将实际工资总额换算成年工资总额(例如下面)。

一家企业于2018年6月开业,2018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为80人,工资总额为210万人,残疾人就业未安置(假设该地区500人以内的分班征收比例为60%)。

用人单位成立不到一年的人,根据实际月申报缴纳保障金。特别是,必须将实际工资总额转换为年度工资总额,然后导入计算公式计算。年工资总额=(210/6)12=420万,劳动者年平均工资5.25万韩元。电子税务机关备案时,“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栏应填写420万韩元。

要交余补金

=801.5%525006/1260%=18900

2.申报单上序列号5(必需)-如何确定上一年在职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按照编制人或法律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合同)的人。季节性雇用应换算成年均雇用人数。劳务派遣雇佣的人包括在派遣单位的在职劳动者人数中。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者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者人数月末在职者人数)2

每年在职人数=每月在职者平均人数的总和

3.申报书的序列号6(全省统一比率)-残疾人就业比率需要分配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江苏地方确定残疾人就业比率应定为1.5%。

4.申报单的序号7(数据由残联提供)-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该数据为残联部门传递至税务系统的安置残疾人年审数据,若对该数据存在疑问,请与当地残联联系。

5.申报表中序号8 (系统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6.申报表中序号8 旁(系统自动分档)-征收比例

申报表中自动显示,纳税人可自行关注。

7.申报表中序号9-12 (系统自动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8年度新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年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登记注册月份)÷12

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合理减轻缴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各地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系统生成的“本期应纳费额”已自动乘以对应的征收比例。

提醒:如果是2018年12月登记成立的企业,那2018年度该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月,不缴纳残保金,正常情况下不产生2018年度残保金申报,个别情况如果产生了可零申报。

8.免征缓征标准

当申报数据满足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减免性质”一栏系统自动填写“其他”。

(1)免征范围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本年度继续执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系统自动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减免或者缓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最后提醒

1、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各地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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