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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申报后几天发放】分娩期间没有发工资,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时间:2023-03-02 21:31:3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劳动节到来的“5月1日”国际劳动节是一个关于争取劳动权及相关社会保障的节日。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雇主经常损害劳动者的权利。

三子女政策开放以来,女职工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政策呼吁,但产假期间既没有工资,也没有生育津贴,该如何保护权益?记者今天获悉,广州白云法院审理了未支付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劳动纠纷案件。

产假工资连生育津贴都没有支付。

邓某于2018年12月10日加入上某公司,作为商品经理,签订了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的劳动合同。

邓某于2019年11月24日剖腹产生下孩子,产假(包括补偿假等)可享受208天(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6月19日)。

但是,产假期间,公司没有给邓某发工资。

社会保障部以21038.08韩元发放邓某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这笔钱发放到公司账户后,公司也没有发给邓某。

邓某于2020年6月20日书面通报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劳动仲裁,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支付产假、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

上某公司一直积极协助邓某申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并抗辩说没有恶意拖欠生育津贴待遇的行为。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到公司账户后,邓某没有来公司支付生育津贴的原因不能归于公司。

另外,产假期间,工资不属于拖欠工资,而不是劳动者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提供劳动的劳动补偿。邓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公司必须支付赔偿金的相关规定。

白云法院认为,产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支付产假,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情况下,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已经支付的工资进行折扣,然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部门发放邓的员工生育保险待遇为21038.08元,这笔款项是作为公司账户发放的,因此,无论是支付产假津贴还是生育津贴,用人单位都必须向邓先生支付。上某公司要主动给邓某支付产假工资,这是因为劳动者个人没有去公司领工资,所以公司无过错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邓某主张解除劳资关系,公司要支付解除劳资关系的补偿金。

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邓某和相某公司确认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6月1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某公司要向邓某支付产假期间工资131733.33韩元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000韩元。

宣判后,尚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广州市中原二审原版维持。

法官说,要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支付产假工资。

为了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除有条件的县级外,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支付产假,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生育津贴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已经支付的工资进行折扣,然后向劳动者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根据该规定,社会保障部发放的生育津贴一般支付到用人单位账户,由于具有滞后性,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先支付产假工资,领取生育津贴后,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或者,可以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整机构申请调整。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贞观通讯员:云法线

图/广州日报新中国记者:宪法

广州每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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