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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契税怎样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时间:2023-03-03 13:49:1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土地、房屋所有权、承担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转让、房屋所有权,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b)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销售、礼物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期货、交换。

前项第二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让。

以价格投资(入股)、偿还债务、转移、补偿等方式转移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 ~ 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地区、类型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标准:

(一)就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房屋买卖、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和实物,以及与其他经济利益相对应的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异;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及其他无价格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行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确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交换价格差异明显较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税金额,以计税基础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机关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用于办公室、教育、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土地,住房所有权用于办公室、教育、医疗、科研、养老金、救助。

(3)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森林、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5)法律继承人通过继承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

(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当承担土地和住房所有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企业改组、灾后重建等方面规定免除或减免契税,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下列情况决定免除或减免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

(二)因不可抗力失去房屋,重新承担房屋所有权。

前款规定的免除或者减免欠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变更土地、房屋用途或者改变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的免除、扣除契税情况的,应当缴纳已经免除、减免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收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性质凭证之日。

第十条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前,应当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契税完税证明。纳税人要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检查契税完税、减免证明或相关信息。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所有权转让合同、所有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证明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契税相关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相关信息,帮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道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必须依法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有土地和住房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阿特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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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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