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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节税产业园申报】REITs基础设施和主要关注点

时间:2023-03-03 20:34: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文作者:张涛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后从事律师及公司法务工作,主要业务领域为房地产收购、融资、私募基金。

2021年6月21日,5个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4个基础设施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心交易所”)上市,中国大陆首次发行了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打开了数万亿元人民币的新市场,为了有效激活库存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形成库存资产和新投资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简要介绍了基础设施基金的基本架构、基本运营和主要关注的问题。

一、公共招聘REITs的基本结构

根据当前监管的要求,基金设施基金的结构一般由三层组成,一层是基础设施基金,二层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三层是项目公司,即基础设施基金将从投资者那里筹集的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份额,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份,通过项目公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0年4月底发出《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进行基础设施基金试点时,许多文章分析基础设施基金将采用4楼,这里的2楼至4楼但是,根据后续监管意见,私募基金这一层实际上被取消,旨在压缩结构水平。

但是,总体而言,目前基础设施基金的三层体系结构基于成熟的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体系结构,即采用"基础设施基金资产支持特别计划"的交易结构。基金经理和资产支持特别计划经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或对同一控制器的控制。

特别是,基础设施基金是在原来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的基本基础设施中增加一个层次结构,如基础设施基金。

当然,具体的项目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资产支助特别方案和项目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特殊用途公司的项目,但实际上,资产支助特别方案电子本拥有特殊用途公司。然后通过特殊用途公司全额保留项目公司。

二、公共招聘REITs的基本运作

基础设施基金的基本结构直接决定了基金相关主体之间会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通过具体的法律文件来体现。为了更好地理解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运营准备,我们选择了两个第一个发行基础设施基金进行解释。

1、重金pros仓库REIT。

中金普洛斯仓库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金普洛斯利特”)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金普洛斯仓库物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持有该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进一步持有北京普洛斯广州。中金普罗斯特的基本交易运营如下:

首先是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对基金筹集的投资。

计划经理收到了对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同意书无异议的信函,基金经理收到了对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的同意书无异议的信函,以及证监会关于基础设施基金注册许可的批准书。

收到上述无异议的信件和批准书后,基金经理委托财务顾问进行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荐、价格查询、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

基金份额发售后,募捐达到基金申报条件后,基金经理将完成基金申报程序,从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并在收到证监会确认文件后的第二天发布基金合同效力公告。(大卫亚设,Northern Exposure,证监会确认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募集资金除支付必要的税金外,是所有投资计划管理者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该资产支持证券的唯一占有者。

第二,设立资产支持特别计划,并以股权和债券的形式投资于项目公司。

如果在特别计划发行期限到期前,基金经理将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收购资金支付给特别计划募集资金专家区,计划经理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对加入资金进行检查。资本确认完成后,计划经理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计划筹集资金全部转移到打开的专项计划账户。加入资金进入特别计划账户的日子是特别计划设立日。

资产支援特别计划制定后,将以基金支付的收购资金进行投资。其中包括预订和支付特别计划费、转让项目公司股份、向项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向项目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进行其他允许的合格投资等。

关于基础资产,即项目的特别计划的投资安排,包括购买股权和投资债券两部分。事实上,这种“股票债务”模式在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中已经成为比较惯常的运营,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制作负债来提取现金流,节约税收。

最后是项目公司的股票交付及工商变更登记。

自特别计划设立之日起,计划经理将代表特别计划成为大象股份的所有者,并具有与大象股份相应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对于中金普洛斯仓库牵头,项目公司在支付特别计划经理投标的股权收购价格之前,必须办理以特别计划经理名义进行投标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被特别方案经理确认满足或免除,计划经理将一次性向各项目公司的海外股东支付该股票的收购价格。从模拟净资产基准日转移到权利义务的情况。

日期间内,标的项目公司发生损益的,应当按照收益归专项计划所有、损失由项目公司境外股东承担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2、 中航首钢生物质REIT

中航首钢生物质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称“中航首钢生物质REIT”)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为“中航-华泰-首钢生物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并通过持有该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进一步持有项目公司。中航首钢生物质REIT的基本交易操作安排如下:

与中金普洛斯REIT有所区别的是,在交易步骤和安排上,中航首钢生物质REIT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包括资产重组、反向吸收合并及国有资产交易。

第一是资产重组。首钢基金全资设立首锝咨询,由首锝咨询从首钢环境受让首钢生物质100%股权,股转对价为A万元,但首锝咨询仅首笔支付10万元股转价款,剩余A-10万元待支付,作为首钢环境对首锝咨询的债权。债权本金金额在基金发行后确定,为基金募集规模扣减基金及专项计划层面预留的必要费用和首锝咨询首笔股转价款10万元后的余额。

第二是首钢基金受让首钢环境对首锝咨询的债权。

第三是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及专项计划设立。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假定募集B万元),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并将扣除基金层面预留的必要费用后的C万元认购专项计划的全部份额,该日为专项计划设立日。专项计划在扣除专项计划层面预留的必要费用后的A万元购买首钢基金持有的对首锝咨询的股权及债权,其中股转价款为10万元,债权转让对价为A-10万元。首钢基金在取得该等债权转让对价后向首钢环境支付债权转让对价A-10万元。

第四是在基础设施基金发行并上市后,首锝咨询与首钢生物质之间的反向吸收合并,由首锝咨询与首钢生物质合并,合并后保留首钢生物质,注销首锝咨询。关于反向吸收合并,该项目参照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关于内资企业吸收合并的办事指南,主要程序包括:首锝咨询和首钢生物质分别内部决策同意吸收合并、首锝咨询和首钢生物质签订合并协议、首锝咨询和首钢生物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首锝咨询和首钢生物质分别通知债权人并在指定报纸公告、首锝咨询和首钢生物质向市监部门申请合并登记并申请首锝咨询的注销登记。

需要关注的是,前述资产重组及交易步骤中的首钢环境将所持首钢生物质100%股权转让予首锝咨询,以及首钢基金将所持首锝咨询100%股权转让予专项计划,均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将在后文重点关注问题中予以介绍。

三、公募REITs需关注的特别问题

基础设施基金的发行并不简单是交易层面的安排,更需要在通过尽调梳理清楚基础设施项目所存在各项问题基础上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解决基金发行的各种障碍。

根据笔者初步总结,基础设施基金的发行有如下问题是在搭建交易架构过程中所应当着重关注的,关注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存在相应问题,一旦存在,则应着手安排解决问题的路径。

1、转让限制

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条件之一即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可转让性。经笔者统计,首批基础设施项目大多存在一定的转让限制,但由于这些转让限制主要是因项目而异,源于项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或者项目存在的特殊情况,参考性有限,因此以下仅根据相关已披露的文件进行简要列示。

(1) 招商蛇口产业园项目

该项目在产权转让方面的限制较多,包括项目仅能以宗地为单位整体转让,受让方应当通过区产业部门的资格条件审核,配套商业、食堂经批准进入市场销售的应按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款等。

(2) 盐田港项目

该项目限整体转让;此外,由于项目土地使用权系协议出让取得,需取得对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

(3) 广州交投广河高速项目

原始权益人相关债券发行文件及融资文件中约定有转让限制;此外,《初始特许经营协议》对股权和资产转让也有限制性规定。

(4) 苏州工业园项目

《土地出让合同》中存在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满足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限制性约定;《产业项目用地转让管理规定》中有关于“产业用地受让人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发生改变的,应当事先经管委会授权签订《产业发展协议》的单位同意”。

(5) 张江光大园项目

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需取得土地出让人的同意;项目相关融资及担保合同对项目转让存在限制规定等。

(6) 沪杭甬高速项目

原始权益人包括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下属公司股权转让构成分拆上市。

(7) 普洛斯项目

昆山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存在所在地区镇可以优先收购的限制性约定。

针对各个项目的不同特殊性,需要结合各法律、财务等方便的尽职调查情况,有针对应的提出解决方案,包括取得相关融资债权人的豁免或者同意,取得土地出让人的同意,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等。

2、国有产权交易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中原始权益人需将所持项目公司或者SPV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专项计划;部分项目中,在转让给专项计划前,原始权益人还会先进行内部重组。如果原始权益人为国有企业,就可能触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32号文”)关于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当进场交易的规定。

32号文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国有产权转让以进场交易为原则,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为例外。

(1) 苏州工业园项目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7月2日作出《园区国资办关于同意兆润控股对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园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REITs)运作的批复》,同意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基金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转让项目公司100%股权。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园区国资办关于对兆润控股拟申请试点发行公募REITs相关事项的回复意见》,“鉴于公募REITs的公募基金采取公开询价机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支持原始权益人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公募基金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

因此,苏州工业园项目最终是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复,基于基础设施基金系公开询价及公开上市交易,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采用了32号文规定的例外操作。

(2) 首创水务项目

该项目中,原始权益人为北京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项目公司是原始权益人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需履行国有资产转让审批程序。

但根据32号文第四十八条及《首创集团国资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针对首创集团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首创集团及其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经首创集团审议决策,并在实施前由首创集团以报告形式上报北京市国资委备案的产权转让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据此,首创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后,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首创水务项目最终也是按照32号文及首创集团内部规定采用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操作。

(3) 沪杭甬高速

该项目的股权转让也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原始权益人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应取得各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原始权益人均已取得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同意原始权益人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给基于基础设施基金需要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的有效批复,且原始权益人均已分别取得股权转让的内部有授权。

因此,沪杭甬高速项目也采用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操作。

(4) 首钢生物质项目

首钢生物质项目涉及两次国有产权转让。

第一次国有产权转让是发生在前期重组阶段。首钢环境将首钢生物质100%股权转让至首锝咨询,该转让为非公开协议转让,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为此,首先,首钢集团内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对股权转让方案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审议通过。其次,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项目公司的审计报告,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此次股转过程进行核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最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填写产权转让鉴证申请书,并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所的需要,将三方资料递交北京产权交易所,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根据企业提供材料合法交易凭证,鉴证本次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次国有产权转让是在专项计划设立及基础设施基金募集成立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受让首钢基金持有的SPV公司首锝咨询股权及债权。就本次国有产权转让,北京市召开了关于研究推进本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关工作的会议,参会的部门包括北京市国资委,形成了以下会议记录:“关于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问题。中国证监会已明确基础设施REITs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本市相关项目申报可按照规定,并参照外省市做法,豁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程序。”并且,为了确保此次国有产权转让合规,相关方仍然聘请相关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因此,首钢生物质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是按照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思路采用了在产权交易所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而在将SPV公司股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时则是采用了和苏州工业园项目类似的方式,豁免了进场交易。

(5) 盐田港项目

盐田港项目的项目公司系深圳市国资委间接持股100%的国有企业,同样适用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就本次发行涉及的项目公司股转事宜,深圳市国资委出具了《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反馈意见》,“基础设施REITs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项目所涉国有资产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试行)》等证券监管制度要求,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规范发行,无需另行履行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你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公开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根据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情况及基础设施REITs交易结构,按照市场化方式通过公开询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进而确定基础设施项目交易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因此,在盐田港项目中,深圳市国资委也认为该项目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也是通过公开询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和基础设施项目交易价格,无需另行履行国有资产交易程序。

(6) 招商局蛇口产业园项目

在招商局蛇口产业园项目中,也涉及到国有产权转让问题。根据原始权益人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承诺,就本次交易中涉及到的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事宜,将在基础设施基金发布询价公告前根据32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相关批复和审批文件等履行和完成相应的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流程。

因此,在该项目中,区别于其他项目,并没有相关国资监管部门豁免履行国有资产交易,而且由原始权益人作出承诺将在基金发售询价公告发布前履行完毕相关流程。这也就要求基金管理人要和相关产权交易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并按步骤按时间要求完成相应流程。

(7) 广州交投广河高速项目该项目中,项目公司由广州交投100%持股,而广州交投是广州市国资委100%持股,所以股转也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广州市国资委做出了《关于交投集团基础设施REITs试点广河项目股权转让环节国有资产交易程序的复函》,“基础设施REITs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执行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等证券监管制度,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规范发行,无需另行履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程序。”

因此,该项目同样是基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发行特点而豁免了履行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综上,若涉及国有产权交易,解决方式基本是由相关国资监管部门出具批复或者函件,豁免进场交易;或者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当然,招商局蛇口项目比较特殊,原始权益人承诺根据32号文规定履行和完成相应的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流程。

3、股东借款

从基础设施基金的基本交易架构可知,基础设施基金基本是在原已较为成熟的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基础上架设一层基础设施基金,下层仍然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公司”的架构。所以,原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模式中一直存在的股债比问题在基础设施基金中也同样适用。

所谓股债比,就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于项目公司并不仅进行股权投资,除了股权投资以外,还会创设一定比例的债权投资,通过这种“股+债”的方式实现一定的税筹等目的。一般而言,“股+债”结构的优势包括:

第一是起到节约税款作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因此,在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不超过2比1的比例范围内,项目公司向其股东即专项计划支付的股东借款利息就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有利于增加可分配利润,提高投资人的获分配金额。

第二是构建稳定的现金流。股权投资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赚可赔;而债权投资约定有明确的借款期限和利率,具有确定性。基础设施基金强调基础设施项目有稳定的现金流,股东借款所形成的利息恰恰符合这一要求,有利于持续稳定的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及基础设施基金提供现金流。

对于基础设施基金如何构建这种股债比,一般是在项目公司原有债权基础上,通过专项计划向项目公司提供新的股东借款用于替换原有债权,这样就在股权投资基础上新构建了债权投资。当然结合具体项目情况的不同,构建股债比的方式也可能有所不同,需要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在此,我们仅以首批试点项目中较为有代表性的三个项目为例简单介绍。

首先看张江光大园项目,专项计划分别向SPV公司和项目公司提供借款,并在项目公司对SPV公司的吸收合并后,由项目公司统一承继对专项计划的债务,由此形成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其次看沪杭甬高速项目,项目公司首先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方式形成项目公司对原始权益人的应付减资款,专项计划通过受让原始权益人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及应收减资款债权,从而对项目公司形成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最后看招商蛇口产业园项目,专项计划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项目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法计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项目公司依据股东届时作出的利润分配决定以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向SPV公司进行分配,分别形成对SPV公司的应付股利;SPV公司依据股东届时作出的利润分配决定向专项计划进行分配,形成对专项计划的应付股利。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和/或SPV公司和/或项目公司签署债权确认及重组协议,对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及重组,最终分别形成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SPV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项目公司完成对SPV公司吸收合并之后,最终构建成专项计划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但招商蛇口项目之所以选择这种构建方式的原因不得而知,不过由于其存在较大的项目特殊性,并不具有太多可参考和借鉴的价值。

由于相关项目披露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文件并未详细披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SPV公司及/或项目公司的借款金额,故无法判断各项目的股债比是否为1比2。

4、反向吸收合并

在首批基础设施项目中,反向吸收合并这一操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基础设施基金架构中涉及的层级问题。基础设施基金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进一步持有项目公司的100%股权。但由于受到原始权益人原来搭建结构的影响,项目公司的股东往往是SPV公司,所以最终基础设施基金的架构就是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SPV公司——项目公司。但从监管角度,为了压降架构层次,建议拿掉SPV公司这一层,因此就需要项目公司对SPV公司进行反向吸收合并,最终达到基础设施基金——专项计划——项目公司这样的架构层次。

经查,在首批基础设施基金项目中,有4个项目涉及到反向吸收合并操作,具体情况包括:

(1)招商蛇口产业园项目

据该项目《基金合同》,基金成立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操作要求前提下,项目公司将吸收合并其股东SPV公司,SPV公司将注销。吸收合并安排受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操作要求,能否完成、何时完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截至2021年9月10日,根据工商检索,项目公司的股东仍然为SPV公司,尚未完成反向吸收合并操作。

(2)张江光大园项目

根据该项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将启动反向吸收合并的相关工作。步骤为项目公司吸收取得SPV公司100%股权,在项目公司完成对SPV公司的合并后,SPV公司履行注销手续。但考虑到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政策及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反向吸收合并的理解和具体业务办理存在差异,反向吸收合并能否完成、何时完成都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2021年9月10日,根据工商检索,项目公司的股东已经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即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SPV公司尚未注销。因此,笔者理解张江光大园项目应已启动反向吸收合并,即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但最终SPV公司的注销工作尚未最终完成。

(3)盐田港项目

根据该项目《基金合同》,在专项计划完成收购SPV股权后的6个月内,项目公司将反向吸收合并SPV公司,反向吸收后,SPV公司注销,专项计划成为项目公司100%股权。

截至2021年9月0日,根据工商检索,项目公司的股东仍然为SPV公司,尚未完成反向吸收合并操作。

(4)首钢生物质项目

根据该项目《基金合同》,SPV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反向吸收合并,即项目公司与其股东SPV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项目公司主体存续,SPV公司注销。

截至2021年9月10日,根据工商检索,项目公司的股东仍然为SPV公司,尚未完成反向吸收合并操作。

综上,截至2021年9月10日,仅有张江光大园项目完成了反向吸收合并,其余均未完成。

5、涉税问题

基础设施基金的涉税问题是基金管理人、原始权益人等基础设施基金参与主体所普遍关注的问题。尽管40号文、《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基础设施基金的发行有了相关安排和规定,但是在涉税事项方面仍是空白。同时,税务机关对于基础设施基金也尚没有制定配套的文件,这也导致了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于基础设施基金涉税事项存在不同的认定,其实这对基础设施基金的发展是不利的,但也确实是目前在推进基础设施基金过程中所面对的现实问题。

以土地增值税为例,基础设施基金架构中,专项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需要受让SPV公司或项目公司股权,对于这一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就存在不同理解,即股权转让应征土地增值税和股权转让不应征土地增值税。持前者观点的主要理由是,从实质课税的角度出发,虽然表面上市股权转让,但实际上穿透看转让的就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且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发布的《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下称“687号函”)也以个别复函的形式认可,对一次性转让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持后者观点的主要理由是,687号函仅是个别复函,不具有普适性,而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是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等资产时才会产生的税种。为此,据悉为推进首批基础设施试点项目,某地发改委曾召开基础设施基金协调会,会上,该市税务局曾口头回复股权转让暂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作为有望开启万亿规模蓝海的基础设施基金,希望可以有相关税务方面的文件尽快出台,以利于基础设施基金涉税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化,更好地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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