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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印花税申报实例】整个小偷!新的印花税申报方式42种印花税缴纳合同!速度收藏

时间:2023-03-03 23:52: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实施。

部分税目名称和税率都发生了变化,因此申报方式也与以前不同。

新印花税法的变化

1.税目和税率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未按规定准备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新印花税法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如果纳税所属期在2022年7月1日以后,则必须按照新印花税法的税目税率申报缴纳。

印花税及税率的变化是什么?比较如下。

2。纳税期限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未按规定准备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1.取消每月申报,以前每月申报的统一调整按季度进行调整

根据新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印花税按季度、年度或顺序征收。再也没有月度征票方式了!

目前,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合同、产权转让书将根据系统每季度自动调整,营业帐簿将自动转换为年度申报,无需进一步申请。

调整为季度申报后,纳税人第一次季度申报的时间为7-9月,申报时间为2022年10月。

大家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直接查看税务确认信息。途径是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查看纳税确认信息。

2。如果没有印花税批准信息,发生课税行为时可以按顺序确认。

印花税在依次申报时不需要纳税承认,直接登记申报即可。

具体措施包括: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财产税和行为税”,进入“财产税合并税申报”界面后,可以看到“印花税”申报选项。

如果按顺序申报印花税,则必须在“纳税期间”列下选择“按顺序申报”。

3。依次申报的纳税人可以调整为季度申报

按顺序申报可能会遗漏,可以调整为季度申报。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让书可以根据印花税按季度或按次缴纳,应税营业帐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按次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纳税证明的印花税可以按季度、年度或者顺序申报。

纳税人可以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纳税年度,一旦选择,就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更改。

如果需要调整,可以去当地管辖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期限选择。

具体措施包括:登录电子税务局,搜索并点击“调整”,调整“报告资格信息-经营内容(税务调整)”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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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年申报一般适用于营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5.按次申报、按季申报如何选择?

至于按次还是按季申报,可以根据上面的区别进行选择,如果目前没有税种认定,也不想麻烦去认定,就可以按次申报。

如果合同较多,难以在每次签订后申报的,可以选择去核定税种按季申报缴纳,一旦核定,那每个季度都要申报,没有发生也要做零申报处理,否则就有逾期不申报信息,影响信用分。

最新最全版!42种不征/免征印花税合同

1.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双方都不缴纳,如公司与个人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2.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为依据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要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3.管道运输合同(双方都不缴纳)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4.再保险合同(双方都不缴纳)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5.“权利、许可证照”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6.其他账簿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7.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列明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8.保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9.住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0.会务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需要分开)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1.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2.工程监理合同(民法典属于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3.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4.房地产企业与代理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5.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6.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7.订单、要货单: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

18.法律代理合同和法律咨询顾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19.在总局明确前,土地租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20.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1.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3.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4.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25.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

26.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27.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9.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30.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3.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4.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5.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6.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7.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印花税法》

38.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

39.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

40.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1.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委托人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42.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拍卖人不属于印花税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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