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矿业申报流程】用一句话读!扩大矿山生产规模需要实施批准程序吗?

时间:2023-03-04 18:01: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矿山生产规模是矿山企业正常生产时期单位时间内可开采的矿石量,是衡量矿山开发活动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生产规模越大,产值越高,企业能获得的利润也越高。因此,矿业企业,特别是矿产品价格上涨的时候,希望开采量越多越好。最近,自然资源部公布了最新的《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此前关于超规模开采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没有出现在该清单上。已经在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取消生产规模变更批准的文件。

那么问题来了。矿山企业可以随意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吗?如果不随意扩展,要办理什么审批程序?如果不履行批准程序,自行扩大生产规模,会有什么后果?今天,作者结合矿产资源监督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了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必须履行的审查程序。

生产规模不能随意扩大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枯竭性自然资源,矿山开采规模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国家通过行政许可方式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活动。2017年12月29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没有明确取消矿山生产规模变更批准的情况下,取消了《采矿生产许可证》重型增材生产规模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采矿生产许可证》认证时,增材生产规模在矿业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话,就没有必要针对这个问题单独履行变更交换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开采权人可以随意更改开采量。要改变生产规模,仍然要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必须履行的审查程序

(a)扩大生产规模需要重新编制开发和利用方案

矿业权人在开采活动进行之前,必须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国家通过控制矿业权人开发利用方案的执行情况,对矿业权人的技术、资金状况进行验收,即有效控制矿产活动,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矿山建设的规模是国家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的重要部分。因此,扩大矿山生产规模,必须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扩大生产规模,必须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

开采矿产资源会改变和影响矿山周围的生态环境,现阶段我国高度重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坚持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方针。矿业环境保护中重要的是土地复垦系统。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矿业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必须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并得到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矿业权人未作出相关批准,管理机关将责令矿业企业限期改正,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话,3万韩元以下的罚款连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申请延长、变更、取消采矿许可证都不受理。

(3)扩大生产规模,必须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矿山的开采会导致环境污染,矿山企业必须事先评估开采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报告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另外,国家规定,如果矿山建设事业发生规模等重大变动,矿业企业必须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矿山企业请求重新批准或者不请求重新审查的,擅自开始建设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开采活动,根据违法情况和损害结果,支付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甚至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扩大生产规模,必须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

为了避免矿山事故,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矿山企业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该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此外,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开采活动。因此,矿山企业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时,必须得到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报原批准部门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能开始建设。

矿业权人未向原批准部门申报就同意擅自开工的,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矿业企业限期改正,处以3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扩大矿山生产规模,资源开采量应超过有偿处置的需要,补充转让收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有条件征收矿业权价格,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行调整,对所有矿业权人征收矿业权转让收益。因此,矿业权人必须向国家缴纳矿业权转让收益,这是国家依法征收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扩大矿山生产规模会产生额外的开采矿石量,这是对国家财产权益的额外使用,因此需要向国家补充这部分收益。

矿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未及时缴纳矿业权转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征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因此,随着矿业权人生产规模的扩大,开采的资源量必须超过已经有偿处置的矿产资源,从而获得矿业权转让收益。逾期缴纳将受到罚款处罚。

结语

综上所述,矿业权人在变更生产规模的情况下,不需要就矿业证登记的生产规模事项向矿业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必须将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等文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审批。而且,向矿产管理部如实申报实际开采量,如果以前没有对超大规模开采量产生分水收益的话。

收益。由此,建议广大矿业权人如需扩大开采规模,应履行本文列示的申报审批程序,避免错误理解国家政策而招致不必要的处罚。

作者简介:陈怡媛,北京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