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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运营资质申报】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摘录

时间:2023-03-07 13:48: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言: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标准、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收费等。

本认证规则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 EPI-RG-ES-002-2020)的修订。

本认证规则于2016年、2018年第一次修订、2020年第二次修订、此次第三次修订首次公布。

自本认证规则生效之日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CCA EPI-RG-ES-002-2020)将被废除。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组织制定。

本认证规则的主要起草者:小青、张坤、高晓静、莫杏梅、胡家凝、周时。

本认证实施规则自2021年09月01日起生效。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会(北京)认证中心说明。

ces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证书样本

1.服务范围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的认证模式、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标准、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收费等。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包括SO2、NOX、HCl、CO、颗粒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

2.验证模式

现场审查认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链接

认证的主要部分是认证申请、申请审查、现场审查、审查、认证决定、认证后监督。

4.认证标准

RJGF 302-2021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5.实施认证的基本要求

5.1认证申请

5.1.1申请中环协会(北京)认证中心的ces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等级分类

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和服务质量保证能力,分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一级、二级、三级三级。具体要求见下表。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服务认证分类和要求

5.1.2项目部门的申请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区分SO2、NOX、HCl、CO、颗粒物、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等运营要素。申请单位可以根据运营情况提出单个或多个申请。

5.1.3申请书

认证申请必须连同以下文件一起提交正式申请。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营管理制度;

(3)近期内部质量评价计划和内部质量评价报告。

(4)与操作要素一致的测试/比较所需的仪器设备校准报告/验证证书。

(5)自申请之日起3年前运营项目统计表(包括项目名称、分公司数、运营要素)。

(6)在有效期内,委托运营合同、运营项目应涵盖所有申报的要素。

进一步了解中环协会(北京)认证中心ces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可以咨询广州泰隆环境网的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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