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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咳水申报】咳嗽水成了“祸水”。感冒季节快到了,想用咳嗽水治疗,但违反了法律?

时间:2023-03-07 22:39: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深圳最近进入夏天,高温烤了两周,天气炎热,热感冒成为夏天的普遍疾病。过去两周编纂的婴儿感冒发烧,开始咳嗽。宝宝的外公心疼,建议外婆我们去香港买两瓶“佩太太”,给宝宝治咳嗽。宝宝姥姥立即反对,告诉姥爷,保姆不能随便在香港买咳嗽水入境。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吗?今天,我给大家讲几个关于咳嗽水成为“祸水”的故事。

故事1:

今年1月,香港籍犯罪嫌疑人袁某途经黄冈港旅客入境大厅,经过海关申报台,没有书面向海关申报就接受了海关检查,在袁某背包内发现了红色塑料袋,经过海关检查,从红色塑料袋内缴获了10瓶某外国品牌咳嗽水,每瓶120毫升。经过司法检查,元某携带的上述咳嗽水均含有可待因成分。袁某因涉嫌走私毒品被立案调查。

故事2:

犯罪嫌疑人张某从2015年开始吸毒品大麻后,发现咳嗽水有类似的功效,于是从2017年开始在香港买咳嗽水喝。张某于2017年12月在香港一家药店买了3瓶香港品牌咳嗽水,当场喝了半瓶,剩下的一瓶放在外套口袋里,剩下的一瓶倒在饮料瓶里装在裤子口袋里。当天,张某在深圳湾港口女检查厅没有申报通道,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而是向海关揭发了口袋里的咳嗽水。经过验证,相关止咳水中均检出了可待因成分。张先生因涉嫌走私毒品被立案调查。

故事3:

2017年12月,香港籍犯罪嫌疑人Momo先生经由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调查结果显示,除非向海关申报,否则因香港品牌特效咳嗽,在行李内没收了21个(120毫升/分支)。吴某本人65岁,多年来一直喝这种咳嗽水。吴某说,这个咳嗽水是在香港药店买的私家车。上述特效止咳露经过鉴定,均检测出可待因成分。廖先生因涉嫌走私毒品被立案调查。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危和人民的福祉,国家对毒品总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沈剑军多次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2015年第10号公告,决定将可待因、复方腹腔液体制剂(含口服溶液制剂、立刻制剂)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咳嗽水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

走私含有可待因成分的咳嗽水涉嫌毒品走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毒品犯罪再多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些头脑灵活的嫌疑人将购买的咳嗽物混合在饮料瓶里,试图蒙混过关,但未能逃脱海关工作人员的法案。因为毒品犯罪的数量与含量不符,毒品含量可以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

混藏反而是会加大嫌疑人走私毒品的数量!

那么如果确实有严重咳嗽需要治疗用的止咳水,能不能从香港购买呢?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入境时候能够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医生处方等能够证明确为自用,且在合理范围内的,或者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是为亲属购买携带入境,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可以只处以行政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近一年来,有不少“水客”就想用治病这个借口,企图大量走私止咳水带到内地,挣取带工费。小编要提醒那些想动歪脑筋的人们,在国内的医院就诊,医生一般是不会在处方中开具饮用境外止咳水的医嘱的,香港的药房虽然可以随便购买到止咳水,但是并不代表你购买的止咳水能够携带入境哦!

国内近年来对毒品宣传力度很大,我们都知道有时候在药房买一些指定药品都必须出具处方和登记。但很多香港籍的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后才恍然大悟,香港随街可以买到的止咳水,原来带入境也会犯法啊!

故事里的几名犯罪嫌疑人,或已被深检君批准逮捕,或被深检君起诉到了法院,不论户籍在哪里,都难逃法律的惩罚。实际上近两年海关在关口已经加大了宣传,明确告知过境旅客哪些是不能携带或者是必须申报的物品。小编也在此温馨提示,如果自己不对自己负责,法律就将对你负责了!如果不知道你行李内的物品会不会涉嫌违法犯罪,请移步走申报通道,这样才会避免涉嫌犯罪哦!如果感冒咳嗽,请到正规医院就诊!

相关规定

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产生隐僻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批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七)……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隐僻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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