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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售申报日期】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售“13日住房债务”公司债券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3-03-08 11:04: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说明:

转售代码:100937

转售简称:天房转售

转售价格:100韩元/张

转售申报期间: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5日

转售资金发行日期:2019年4月25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债券存续后两年票面利率仍为8.90%

特别提示:

1.根据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3日住宅债务,债券代码)是否存在,此次债券存续5年前的票面价值也就是说,此次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8.90%,在此次债券存续后的两年内是固定的。

2.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调整“13天房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设定的投资者转售选择权,发行人就此次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以及调整幅度发布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此次债券的投资者转售登记期限内登记。可以选择将持有的此次债券按全部或部分面值转售给发行人,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本债券。

3、“13日住房负债”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本公告,在收回申报日申报全部或部分“13日住房负债”债券偿还。在此次转售申报日内不申报被认为是放弃转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此次债券,接受上述不调整“13日住宅债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13日住宅负债”债券持有人的转售申报确认后不能撤回,相关债券在此次转售完成后冻结交易,直到相关债券被取消为止。

5.此次转售相当于“13日住房负债”债券持有人在此次债券第5利息年息日(2019年4月25日)以100韩元/张的价格出售“13日住房负债”债券。请“13日住宅负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此次转售的风险

6.此次公告仅简要说明“13日住宅负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购的相关事项,不构成回购申报的建议,如果想了解“13日住宅负债”债券持有人此次债券回购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相关文件。

7.此次回购资金发行日期是指公司此次有效申报回购的“13日住宅负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9年4月25日。

为了确保投资者转售选择权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相关事项将公布如下:

一、解释

二、这些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权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缩写和代码:13日住房负债,122302。

3.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12亿人民币,一次性发行。

5.债券期限:此次发行的债券为7年(5两年期),5年底发行人将附加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及合格投资者转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8.90%。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豪:此次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于2014年4月1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凭证授权[2014] 401号文批准。

8.发行人提高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合格投资者回购选择权:发行人在此次债券第五个利息年度支付利息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公开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此次债券票面利率是否提高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不行使提高票面利率的选择权,此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将保持现有票面利率不变。发行人发布关于此次债券是否提高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合格投资者有权以票面价格转售发行人在此次债券第五次利息逾期利息支付日持有的此次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此次债券的第五个利息年度利息支付日是转售支付日,发行人根据与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关相关的业务规则完成转售支付工作。行使转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转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转售申报在确定后不能撤回,相关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在转售申报期间不申报被视为放弃转售选择权。

9.本金偿还方式:此次债券按单利计提年息,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到期时连同本金回购一起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12、债券形式:实名制会计公司债券。

13.利息日:此次债券的利息支付日为2015年至2021年,每年4月25日。投资者行使转售选择权后,此次债券的利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4月25日。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4月25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担保方式: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合理费用。

16、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4年5月23日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次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13天房债”在存续期前5年的票面利率为8.90%;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即“13天房债”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8.9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四、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7

2、回售简称:天房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日: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5日

4、回售价格:100元/张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次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4月25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天房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天房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4月2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8.90%。每手债券(面值共计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71.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80.1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次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日

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5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天房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5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7,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天房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3天房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天房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4月25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天房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4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3天房债”债券。请“13天房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3天房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次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天房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宇

联系人:丁艳

联系电话:022-23317185

传真:022-23317185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楼国投金融大厦9层

联系人:徐菡

联系电话:010-83321280

传真:010-83321155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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