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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地申报纳税】异地经营分公司需要独立纳税申报吗?

时间:2023-03-08 22:56:2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建筑企业往往需要跨地区施工,为了便于当地管理和纳税,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在外地运营,这就引发了分公司如何会计、分公司如何纳税申报等一系列财税问题。

01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一般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由总公司管理,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具体表现特征如下。

1.设立分公司不需要遵循公司设立的程序,只需要简单的注册和营业程序。

2.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营业执照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负责人。

3.分公司的名称通常在总公司名称后面加上分公司字样就可以了。

4.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董事会等经营决定和业务决策机关。

5.所谓分公司的“资产”是指自己使用的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必须包含在总公司的资产中,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02分支机构会计

分公司一般有“独立会计”和“非独立会计”两种会计模式。

1.“独立会计”是指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自己的经营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处理。

独立彩山建筑分公司的特点是管理上独立的组织形式,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独立计算损益,另设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拥有完整的会计组织机构。

2.“非独立会计”意味着分公司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组织机构,综合会计工作由总机构完成。

非独立采建分公司的特点一般是:总公司抽取一定金额的周转款,从事业务活动,全面缴纳所有收入,将所有支出偿还给上级,本身不另计损益。

03地点纳税申报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枪支机构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总机关可以向总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金。

因此,正常情况下,分公司必须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公司按照正常程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领取并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扣除进项税,独立统计销项进项,计算增值税,并定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人资格可能不同。也就是说,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创造小规模纳税人。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进口项目分别计算,开票、单独确认、单独报税。总分公司的购买不能互相扣除,只能各扣各的购买。同样,在简单计税的情况下,总分公司差额扣除只能扣除各自的分包。

总分公司之间发生增值税的征税行为,如销售,要进行纳税申报。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号通知(财税[2013]74号)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外地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均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的地区间施工,即使工资由总机关支付,也要缴纳发行机关在工程所在地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地区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统筹纳税企业(以下统称)

因此,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收法不区分是否单独计算,而是征收概要税。因此,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不需要独立完成企业所得税汇金清算业务。

但是,实际业务中也有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自行完成所得税汇金清算工作,不缴纳汇总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公司不能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以下分公司身份的,应视为独立缴纳

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实际业务中,如果财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明及所得税分配表,就可能会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种

除了上述4大税种,分支机构还需缴纳的其他税金,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都由各分公司独立完成申报缴纳,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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