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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运费】这种进口商品常见的税费问题你还不知道吗?

时间:2023-03-13 12:16:0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实际进口过程中,税收是不可避免的要点,其他进口方式有时会混淆很多初入行业的朋友。这次,在日常通关过程中,我将整理和分享与进口税相关的咨询率高的问题。可以收藏。希望对你有帮助。

进口税费怎么算?

进口收盘价关税计算公式:

应征关税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实际征关税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实际关税税额实际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率

进口关税计算公式:

应税关税税额=商品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消费税适用税额=商品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增值税税额=(应纳税价格实际关税税额实际消费税税额)x增值税税率

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多少?如果交易方式是离岸价格,可以比CIF少交税吗?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征收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5条《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海关应根据该货物的交易价格进行审查确定,并包括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地之前的运输和相关费用、保险费。" "

也就是说,无论交易方式是什么,最终用来计算缴纳进口税的基数总是商品的交易价格海外运输费保险费杂费,只是不同的交易方式,海关申报单上反映的形式略有不同而已。

我的进口货没有投保过,为什么实际收税的时候有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36条,“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根据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没有确定或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海关应按照“货物价格运费”总和的3计算保险费,并按保险费=(货物运费)3计算。

海关征税时用于计算的汇率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和纳税当天银行的汇率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命令)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相关费用以外币计算,海关根据该货物适用的税率日适用的征收汇率以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使用舍入方法计算分数。

海关每月使用的征收汇率是上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是法定假日,顺延是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货币以外的外币计价,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货买入价和现货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后用四舍五入法保持小数点4位)。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变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外规定征收汇率并对外公布。”。

进出口货物应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批准先申报的,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报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运输地海关收到该货物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到达运输地前,经海关批准先申报的,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在运输地到达日实行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施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每当货物进出口时,应适用海关收到该货物申报之日实行的税率。

我有需要安排在高级保税区的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分配区域,计税时要遵循什么税率?

入境申报后释放的保税货物、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入境申报和出境的临时出入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税:海关应当重新填写纳税义务人,适用申报纳税及相关手续当天实施的税率。(注:)。

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再出境。保税仓库商品转移到国内市长/市场销售。批准转让免税商品或挪作他用。可能暂时不缴税的临时出入境货物不再出境或入境。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我的货物在实际包装时多装了一些,这种多装的货物要收税吗?

发生散装进出口货物溢出的单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超额数量在合同、发票显示数量3%以内或单件的情况下,海关应根据审查的商品单价,根据合同、发票显示数量征税。超额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的3%时,海关应根据审议的商品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征税。为什么我的进口商品交易方式是FOB,通过保税区保管后出口交易方式变成了CI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27条的规定,“实际上没有出入境的货物在进口时填写CIF”。

货物在保税区申报时,在一线入口申报单上,交易方式是按照实际交易方式申报的,在申报二线出口时,从保税区到境内区间没有发生实际入出境,所以交易方式要用CIF填写。

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意味着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是同一家庭成员。买卖双方互相做

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以上是我在公司时同事小伙伴反馈最多的几个进口税费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也欢迎大家评论区补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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