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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BOP申报】《制度解释》外汇管理局10个监管提交模块升级内容详细说明。

时间:2023-03-13 20:39: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4月24日,外汇管理局向各金融机构发送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款[2022]13号"),根据2019年以来各监管发文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对金融机构主要外汇业务数据进行了收集,详细了解本次制度升级的重点。

背景

《汇款[2022]13号》以下列发行为依据:

2022年4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报送3类数据的通知》(合并[2022]34号)

2021年12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款[2021] 36号)

2020年10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款[2020]17号)

2020年8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 通知》(汇款[2020]14号)

2019年11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款[2019]29号)

与2019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相比,此次“汇款[2022]13号”变更较多,具体影响的制度列表如下:

总体变化

在此次升级中,我们共整理了670多个地方的变动,根据各模块分类总结如下:报纸的添加、修改、数据项和代码值的添加、删除和调整、数据项报告要求、验证规则的调整。

其中“FAL”、“BOP”、“SAC”的波动最大,其他模块的影响相对较小。

重点调整内容

此次制度升级对“FAL”、“BOP”、“SAC”的变动最大,因此将重点介绍“FAL”、“BOP”、“SAC”的主要变化。

1.添加“SAC”模块

增加了提交外汇违规账户信息和机构大额结算资金来源及使用等两类数据的嫌疑,共包括5张表:

申报机构范围:经国家外汇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具有兑换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注意:外汇违规账户查询响应信息、外汇违规账户基本信息指控、外汇违规账户交易详细信息指控应根据外汇局反馈的查询信息确定账户和交易范围后,在外汇局要求的反馈时间内上报。申报时,贷款(收款)标记、交易金额、账户余额应保证前后一致,申报数据需要修改时,应全部提交,根据机构大额结算资金使用数据和机构大额购买资金来源数据注意《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机构报送3类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22] 34号),对数据范围提交情况进行审查。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FAL”)重点调整内容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以下简称“FAL”)相关调整内容主要是根据2021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环发[2021] 36号)的要求进行的,重点变动如下:

01.添加4张每月报告

包括E02-1票海外建设

项目概览表、E02-2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其中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表,专门统计境内发卡行所清算的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渠道、持卡人国别、交易类型、金额等信息),与现有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提现、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的统计内容形成互补。

E表新增3张报文,采集境外建设、运输收入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类信息,其中E02-1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E02-2表境外建设统计表统计申报主体开展的境外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发生的收入、成本及利润情况。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统计境内运输企业(法人本级)提供国际运输服务(运程至少一端在境外)而取得的收入。上述新增报文主要针对一般企业,基本不涉及金融机构。

02. 调整数据报送范围

明确A开头的直接投资业务范围应包括申报主体跨境直接持有或通过境外SPV/壳机构间接持有机构表决权≥10%的投资往来及存量情况。通过境外SPV/壳机构间接持有机构表决权的,若穿透后持有的底层实体机构表决权比例>=10%,按穿透后的情况报送,若通过境外SPV/壳机构持有境外实体的表决权<10%,则被投资非居民机构应填报该SPV/壳机构的信息。

调整B01表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资产)和B04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负债)的统计范围:1)对于跨境的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上市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例如境内居民投资境内居民在境外发行的上市股份),不区分表决权大小,全部根据资产和负债分别放入B01和B04表中。2)对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非上市股权和非上市投资基金份额投资,不论是否在境内还是境外交易,都根据表决权大小比例报送在B01和B04表中,不在B03和B06中报送。

增加对新型跨境投资工具的统计。根据近年来金融市场跨境投资工具的发展情况,如“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沪伦通”等业务的推广,调整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资产)、B03表投资非居民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资产)、B06表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负债)、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FII/RQFII等)、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DII/RQDII/QDLP/QDIE等)等相关报文的业务范围,并相应调整各字段的填报要求和校验规则。

03. 调整报送机构范围

报送机构范围新增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根据“汇发〔2021〕36号”要求,外管局将与国家统计局建立联动机制,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来管理和优化申报机构范围。

04. 调整数据项和码值

根据最新的监管需求,对部分报文的字段、码值等进行调整,涉及字段和码值的名称、长度、填报要求、校验规则等,除新增表以外的各表数据项变化情况统计如下:

3.涉外收支数据、境内划转数据、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BOP”)重点调整内容

01.新增非居民机构账户间境内划转数据的报送要求

若非居民机构账户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来自其他境内非居民账户(含同名账户)的资金划转款项,需由收款行按照《境内收入申报单》要求报送境内收入申报单-基础信息、境内收入申报单-管理信息,业务主体和付款行无需报送。

02. 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将“单位基本情况表”更名为“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并调整部分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和填写规则。境内汇款申请书-管理信息、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管理信息中增加对交易附言的统计。

03. 将所有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收入申报单、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外汇款申请书、涉外收入相关报文中组织机构代码相关字段统一改名为主体标识码(单位代码),但填报内容仍为9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此外,优化部分字段和码值的中文名称,调整交易背景信息如提单号、合同号、发票号等数据项长度,并更新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版本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汇发〔2014〕21号)等。

此外,对其他报表的调整内容相对较少,重点包括对外汇账户(“ACC”)的账户类型、账户性质的调整,调整结售汇交易(“JSH”)的结汇用途和申报号码编码规则,删除机构外币现钞存取(“CWD”)的现钞相关字段和码值,银行卡境外交易(“CRD”、“CRX”)增加对“连通”清算交易的区分,银行自身资本项目(“CFA”、“EXD”)结合《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5号)规定增加对外债转贷款业务的严格判断标准,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问题答疑调整涉外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外汇账户数据等报文中所有“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的报送要求等。

报送时间安排

以上所有调整内容,外管局分两个阶段进行联调测试和数据报送,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本次“汇发[2022]13号”涉及10个模块的调整,涵盖了2019年1.2版本接口规范发布至今两年多内所有政策、制度变化的升级,变化内容较大,涉及金融机构的系统、产品、数据处理逻辑等调整。目前距离金融机构第一阶段联调测试开始时间已不足2个月,时间紧、任务重。

针对“汇发[2022]13号”的制度要求,我们对现有的外管报送相关子系统迅速做出了调整,并新增SAC子系统,以高质量地满足金融机构的监管报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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