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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4申报方式】特定蛋白质免疫分析仪注册技术审评指南(意见草案)

时间:2023-03-14 06:20: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指导方针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和编制特定蛋白质免疫分析仪注册申报材料,并为技术审查部门审查注册申报材料提供参考。

本准则的原则是对特定蛋白质免疫分析仪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的特定特性决定其内容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应具体说明原因及其科学依据,并根据产品的特定特性充实和具体化登记申报资料的内容。

本指导方针是申请人和审查人员可以使用的指导文件,不作为注册批准等行政问题或规定执行,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满足规定要求,可以采用,但必须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方针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和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方针的相关内容也会及时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以散射光比浊法或透射比浊法为基础,与拟合试剂(adaptive protective)结合使用,适用于对人体样品中要测量的物质进行定性和/或定量分析的特定蛋白质免疫分析仪。对于基于其他反应原理的产品,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相关的适用条款,准备登记申报材料。

该产品的管理类别是级临床检验机构。

二、技术审查要点

(a)产品名称要求

如果产品名称包含特定蛋白质免疫分析仪、特定蛋白质分析仪、申报产品中的自动化程序,建议根据自动化程度命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要求,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产品名称来标识命名并详细说明确认标准。

(b)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特定蛋白质分析仪一般由光学模块、传感模块、计算机系统(数据处理)等组成。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特点,说明产品的具体结构构成(包括一起使用的附件),说明申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各组成装置的功能,并以图片结合文本的说明形式进行说明。

例如:

产品结构框图如图1所示。

(c)产品工作原理

1.免疫散射比浊法:一定波长的光沿水平轴照射,通过溶液遇到抗原抗体复合物粒子,光被粒子折射偏转,光的偏转角度与发射光的波长和抗原抗体复合物粒子的大小有一定的密切关系。散射光的强度与复合物的含量呈正相关。也就是说,要测量的抗原越多,形成的复合物也越多,散射强度也就越强。利用散射光强度的变化换算要测量的东西的含量。

散射光的强度还与抗原或抗体添加时间、光源的强弱和波长、角度测量等多种物理因素密切相关。

2.免疫透射比浊法:抗原抗体结合后形成免疫复合物,在一段时间内复合物聚合中出现浊度。光线通过溶液时,可以被免疫复合物吸收。免疫复合物的量越多,光吸收的就越多。光吸收量在一定范围内与免疫复合物的量呈正相关。利用透射光强度的变化换算要测量的东西的含量。

(四)登记单位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特定蛋白质免疫分析仪的注册单位原则上根据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覆盖范围来区分注册单位。

可以将覆盖范围相同、性能指标相似、技术结构几乎相同的衍生系列产品分类为相同的注册单位。

具有定性、半定量、定量检查功能,可以考虑归入同一登记单位。

如果自动化程度不同,则应考虑归类为不同的注册单位。

(e)适用于产品的相关标准

特定蛋白质免疫分析仪根据产品本身的特性应用表1中的相关标准。

表1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周:1。上述标准没有标明时间编号,申请人必须参考最新版本。

2.如果有新版本的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则应参考执行。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使用意图、禁忌

1.服务范围

建议将适应试剂用于人体样品中要测量的物体的定性和/或定量检查。

2.预期使用环境

明确说明申报产品预计使用的内容。

地点,如医疗机构。

明确写明可能会影响申报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也即申报产品的正常工作条件,包括空间要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电源要求等,对每一条件均应给出具体的指标要求,预期使用环境以制造商宣称的条件为准。

3. 配套试剂情况

明确写明与申报产品配套使用的检测试剂的情况。明确生产企业名称,如注明“与本公司生产的试剂配套使用”。

(七)产品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1.1功能性指标研究资料

应根据综述资料中有关申报产品结构组成和各主要组成装置的情况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一般应包括光学模块、检测模块、计算机系统(数据处理)等的功能性指标或者主要元器件的功能性指标的研究资料。明确软件全部功能。

1.2安全性指标研究资料

包括电气安全指标和电磁兼容指标两大类。电气安全指标应当包括GB 4793.1、GB 4793.9、YY 0648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电磁兼容指标应当包括GB/T 18268.1和GB/T 18268.26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所有指标,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对上述项目自行研究,并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不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通过第三方检验对上述项目进行验证,以第三方检验报告作为该部分的验证资料。

1.3环境条件对产品性能指标无显著影响的研究资料

主要包括气候环境条件、机械环境条件、运输条件等,可参考GB/T 14710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指标,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对上述项目自行研究,并提交详细的验证资料,不具备能力的申请人可通过第三方检验对上述项目进行验证,以第三方检验报告作为该部分的验证资料。

2.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2.1产品有效期研究资料

参见《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23号通告)的相关要求。

应对申报产品中包含的易耗、易损、需定期更换或者具有固定使用寿命的主要元器件的情况进行详细描述。详述确定产品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期的具体理由和相关验证数据,给出产品使用期限或者产品失效期。

2.2产品包装研究资料

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实际或模拟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和相关验证数据。

3. 软件研究

3.1含有软件的产品,提供一份单独的随机软件描述文档,其内容应当符合YY/T 0664的要求。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预期的临床检测项目可能对患者造成的风险,确定申报产品随机软件的安全性级别。

考虑到特定蛋白免疫分析仪的检测结果在临床上是对人体液样本中待测物浓度进行体外定量判读,建议其随机软件的安全性级别确定为B级。

申请人应当按照安全性级别为B级的要求提交随机软件描述文档,尤其是在核心算法部分,应对光电信号转为相应的浓度值或阈值对待测物进行分析的数学模型作详细描述。

3.2提供一份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明确写明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其中,软件的完整版本信息应与随机软件描述文档中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信息应与产品说明书、随机软件描述文档的内容保持一致。

有关软件研究资料的详细内容,建议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的要求进行编写。

3.3 如产品涉及医疗器械网络安全,应单独提交一份网络安全描述文档。

产品涉及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是指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其中网络包括无线、有线网络,电子数据交换包括单向、双向数据传输,远程控制包括实时、非实时控制),或者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其中存储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光盘、移动硬盘和U盘)。

有关网络安全描述文档的具体要求,建议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3号)。

(八)产品的主要风险

特定蛋白分析仪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

1. 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C、H。

2. 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E、I、H。

3. 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F、G、J、H。

特定蛋白分析仪的初始可预见性危害主要存在于产品设计、生产和使用环节,风险分析至少包括表2内容,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并对采取控制措施后的剩余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

表2 特定蛋白分析仪风险分析时主要危害列举

(九)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指标

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包含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性能指标、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性能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安全性指标以及质量控制指标。检验方法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对于尚无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应保证该方法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1.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可根据不同的技术参数分为不同的规格型号。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应明确软件组件(包括嵌入式软件和控制型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版本、版本命名规则、运行环境(控制型软件组件适用,包括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

2. 性能指标

2.1 准确度

按如下优先顺序,可选用以下方法之一:

2.1.1 相对偏差:使用有证参考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物质(如企业参考品或微球溶液等)进行测试,测量值记为(Xi),按公式(1)分别计算相对偏差(B),如果3次结果的相对偏差均不超过±15%,即判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结果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如果有1次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按公式(1)计算相对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均不超过±15%,即判为合格。

式中:

Xi——每次测量值;

T——有证参考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物质标示值。

2.1.2 比对试验:使用配套试剂,用不少于40例在测定浓度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临床样本,与已上市的同类医疗器械进行比对试验,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0.95,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值±20%浓度范围内样本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5%。

2.2线性

使用配套试剂,取符合线性检测范围要求的线性上限样本和线性下限样本,用线性下限样本将线性上限样本按比例稀释成至少5个不同浓度的样本(亦可选择至少5种光强度具有溯源性的微球溶液),混合均匀后将各个浓度的样本分别重复测定3次。记录各样本的测量结果,并计算各样本3次测量值的平均值(Y),以稀释浓度(X)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照公式(2)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线性相关系数(r)≥0.950。

式中:

X—样本稀释浓度;

Y—样本测试值的平均值。

2.3 重复性

使用配套试剂,取符合重复性检测范围要求的样本(或具有溯源性的微球物质),混合均匀后上机连续测试10次,按式(3)计算标准差SD或按式(4)变异系数CV。测量重复性CV≤15%(对于浓度范围比较低的样本,亦可以选择标准差SD或偏差d来评价)。

式中:

—样本测试值的标准差;

—样本测试值的测量值

—样本测试值的平均差;

----样本测定次数。

2.4 分析仪的稳定性

分析仪开机处于稳定工作状态后、第4h、第8h的测试结果与处于稳定工作状态初始时的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差不超过±10%。

待分析仪开机处于稳定工作状态后,使用配套试剂,取分析仪相应的正常值质控品样本或新鲜血样本(或具有溯源性的微球物质),混匀后上机重复测试3次,计算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过4h、8h后分别在上级重复测试3次,计算测得结果的平均值,以第1次测定结果作为基准值,按公式(5)计算相对偏差。

式中:

—第4h、8h测定均值的相对偏差;

—第4h、8h测定值的均值;

—初始测定值的均值。

2.5 温度控制

温度准确度应在设定值的±0.5℃范围内,波动度不超过1.0℃。

将精度不低于0.1℃的温度监测仪的探头,或分析仪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同精度,且经过标定的专用测温仪,放置于生产企业指定的反应池位置,在温度显示值稳定后,每隔30s测定一次温度值,测定时间为10min,计算所有温度值的平均值。按照公式(6)计算温度准确度,按照公式(7)计算温度波动

2.6 通道一致性(多通道特定蛋白分析仪适用)

每个通道均符合上述性能指标的要求,不同通道测试同一项目的均值偏差≤5%。

取分析仪相应的正常值质控品样本或新鲜血样本(或具有溯源性的微球物质),在各个通道下各重复测试3次,计算各个通道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及所有通道测定结果的总均值,以总均值作为基准值,按公式(8)计算各个通道的均值偏差。

式中:

—各个通道测定均值的相对偏差;

—各个通道测定值的均值;

—所有通道测定结果的总均值。

2.7 样本携带污染率(全自动特定蛋白分析仪适用)

生产企业指定的临床测试项目携带污染率≤1.0%。

使用配套试剂,取符合携带检测范围要求的高浓度样本,混合均匀后上机重复测定3次,测定值分别为H1,H2,H3;然后取符合携带检测范围要求的低浓度样本,混合均匀后上机重复测定3次,测定值分别为L1,L2,L3。按照公式(9)计算出携带污染率。

2.8 功能

至少应包含以下功能,企业还应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确定其它功能。

2.8.1 自检功能;

2.8.2 录入校准信息功能;

2.8.3 结果的存储和查询功能;

2.8.4 故障提示功能。

2.9 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4793.1、GB 4793.9和YY 0648的要求。

注:如有温控模块,还应符合GB 4793.6的要求。

2.10 电磁兼容性

应符合GB/T 18268.1和 GB/T 18268.26中I组A类设备的要求。

2.11 环境试验

应符合GB/T 14710的要求。

2.12 数据接口:

明确传输协议/存储格式。

2.13 用户访问控制:

明确用户身份鉴别方法、用户类型及权限。

(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同一注册单元内代表产品的选取应考虑产品适用范围、性能指标、安全指标、结构组成等,应当选择技术指标及性能不改变、功能可以达到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具体原则如下:

1. 覆盖按最不利的原则确定,不能覆盖的差异性应分别检测;

2. 涉及安全性、有效性的关键件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分别检测。关键件一般包含:信号采集装置、电源变压器、用作瞬态过压限制装置的电路、显示屏、熔断器或熔断器座、设备外壳材料、高完善性元器件及电源开关等。

3. 当没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同一注册单元内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时,应选取每一型号规格产品进行电磁兼容项目检测。

对于代表产品的选择,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明。对于不同型号规格产品之间电磁兼容性能可以覆盖的情形,需由出具检验报告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供相关说明(可在预评价意见中体现)。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 生产工艺过程及过程控制点

建议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以流程图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并根据流程图逐一描述其中的过程控制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1 工艺流程图;

1.2 关键工艺、特殊工艺及其确定依据;

1.3 质量控制方法;

1.4 委托和自加工过程;

1.5 主要零部件相关信息;

1.6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2. 研发和生产场地

申请人应当对与申报产品有关的研制场地和生产场地情况进行概述,包含地址、位置、面积、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人员等。提交研发、生产、检验场地布局图。明确不同工序的完成地点。

如申报产品具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则对每一研制、生产场地的情况均应进行概述。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要求

临床评价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以下简称《原则》)的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94号)(以下简称《目录》),该产品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中。所以根据《原则》的要求,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1. 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2. 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原则》附件1)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原则》其他要求开展相应临床评价工作。

(十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建议提交不良事件检索结果。

(十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中的相关要求。

1. 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1.2 注册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进口产品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1.3 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

1.4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1.5 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

1.6 产品性能、主要结构组成、适用范围

1.6.1 主要结构组成

建议以实物照片/示意图加文字的形式对申报产品的整体结构进行描述,标明各主要模块的名称(应包含软件组件,并注明软件组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和发布版本)。

建议以实物照片/透视图/俯视图/剖面图加文字的形式对各主要模块逐一进行描述,标明每一主要模块的主要组成结构和主要元器件的名称,对于重要元器件或功能零部件,建议单独进行描述。

建议对软件的全部功能(包含安全功能)进行描述,明确软件发布版本。重点对用户界面的整体情况、各功能窗口涉及的操作功能、通讯接口及协议进行介绍。如产品涉及医疗器械网络安全,说明书应提供关于网络安全的相关说明,明确运行环境(含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安全软件(如杀毒软件、防火墙等)、数据与设备(系统)接口、用户访问控制机制、软件环境(含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应用软件)与安全软件更新的相关要求。

1.6.2 适用范围

建议采用以下形式或类似形式进行描述:“该产品采用××法,与配套的检测试剂共同使用,在临床上用于对来源于人体的×××样本中的被分析物进行定性或定量检测”。

1.6.3 工作原理

建议对申报产品采用的工作原理进行详细描述。

1.6.4 性能指标

建议至少写明以下内容:产品基本参数(主机尺寸、整机重量、工作波长范围、测试通道、接口类型、开机预热时间、功耗等)、正常工作条件(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电源要求)、电气安全(瞬态过压类别、污染等级)、电磁兼容信息(分组、分类)、检测时间、整机性能指标(准确度、重复性、线性、稳定性、通道一致性)、控制和显示模块的信息、产品功能等。

1.7 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

1.8 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建议包括: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其他特殊安装要求等)。

建议以图示加文字的形式详细描述与配套试剂的具体操作方法,包括校准、质控、样本处理、检测程序、结果传输和打印等步骤。显示屏上用户界面如何操作应有详细的图示和文字描述。

1.9 产品维护和保养、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

1.9.1 维护和保养

建议以文字加图示的方式对使用者能够进行的维护保养措施,包括不同周期(如每日、每周、每月)维护项目和方法。重点零部件维护的周期和方法可详细描述。

1.9.2 故障排除

建议以列表方式对申报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可由使用者自行排除的故障进行详细描述,应当至少写明故障的表现、可能原因、建议的处理方式。

建议在列明可由使用者自行排除的故障基础上,加注以下内容:当仪器出现故障,但显示的错误代码不在上表内,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联系客服工程师。

1.10 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应当根据产品有效期研究资料的内容写明具体日期,并注明确定依据。建议注明关键部件的推荐使用寿命。

考虑到仪器维护、保养、维修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可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有效期的同时,加注以下内容:“在使用过程中,用户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产品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在维护、保养和维修后,经确认仍能保持基本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可以正常使用”。

1.11 配件清单,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注明名称、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等

1.12 配套试剂的说明

上述各项目均应当包含在产品说明书中,但其中的详细内容可能因申请人和申报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或者某些项目的详细内容可能记载于其他文件(如维修保养手册)中,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产品说明书时另附文件予以说明。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均应有明确的来源,与综述资料、研究资料等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保持一致。涉及技术内容且前述注册申报资料中未包含的,建议提交相应验证资料。

2. 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特定蛋白免疫分析仪的标签样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适用内容。如随着工艺改进导致分析仪体积变小,而标签样稿中无法标明所有内容时,可按第十三条最后一段的要求提交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样稿。

三、审查关注点

(一)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要求

注册产品应符合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制。

(二)临床评价

未完全符合《目录》要求的特定蛋白分析仪产品,应进行临床试验。关注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案是否能验证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试验结论是否明确。

(三)适用范围

明确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检测。

(四)风险分析

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已经识别、分析、判定,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五)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中电磁兼容检验应与电气安全检验关联。

(六)产品变更

对于由已批准产品进行改进形成的新型号产品,注册人应当考虑新型号产品是否与已批准产品属于同一注册单元。如属于,注册人应当分析改进部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针对改进部分进行相应的组成模块性能研究和临床项目分析性能的研究,并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如不属于,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要求进行产品注册。

四、编写单位

牵头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参与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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