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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柜申报误差】海关允许的通关重量和实际重量误差范围是多少?

时间:2023-03-14 17:19: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报关单无小事,轻则换单,重则反走私待命。即使海关申报规范牢记在心,由于各种原因也会出现很多错误问题,所以今天我们来谈谈货物的重量。

Q:通关重量和实际重量误差在什么范围内允许?

关羽抛出了这个问题:通关重量和实际重量有差异,海关检查后会怎么处理?允许有一定的误差吗?范围在哪个区间允许?

首先,影响货物重量的最直接因素是装运数量有差异。带着这个疑问,小两支军队也试图搜索总局网站,发现有相关解释。不用说,总局网站真的是海关人员的宝物。虽然隐藏了一些不常用的功能和内容,但很实用。

查询入口:海关总署官网-交流3354业务咨询

广州海关当时给出的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申报人操作或书写失误,申报的申报内容有误,没有发现走私违规或其他违法嫌疑等原因,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原来受理申报的海关修改或撤回进出口货物申报单(无论重量是否变化,符合其他原则的都可以申请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货物通关后,如果海关检查发现实际到达情况与申报不一致,海关将依法处理。

从官方答复中,我们可以理解三条信息。

1、如实申报是大前提。

2.我也想如实报告,但不小心填错了:恶意报错的人可以申请退出申报单。

3、海关保留追究申报不一致的责任。

可以说是通用型回答。即使不回答这个重量差异的问题,也可以用来回答其他类似的问题、万能型回答。

有更明确的执法规定吗?

当然有。答案是

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25条

发生散装进出口货物溢出的单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额数量在合同、发票显示数量3%以内或单件的情况下,海关应根据审议的商品单价,根据合同、发票显示数量征税。

(二)、超额数量超过合同、发票显示数量的3%的,海关应当按照审议的商品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征税。

(两位小君主:数量过剩的短衣服会直接影响重量。)。

第62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单件并已征税的,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对单件部分退还或赔偿该款的,纳税义务人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单件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合格商检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

(c)、退款或赔偿证明。

管理方法在这里写着散装出口货物,二君咨询了广州、上海等部分管区海关人员,发现海关对这种情况的执法一般是允许货物总重的3% ~ 5%范围内的差异(目标接近零差异)。但是也要看货物的情况。有些货物很轻,差点超过这个允许范围。

摘要:管理方法官方解释在差异3%以内,合同发票中规定的计税、超额按实际数量征收。3% ~ 5%的范围是否包括在计征中,以当时处理的官员的要求为准。

小心申报,麻烦少一点!

公众号上的句子再现:关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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