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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申报代理协议】约定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工伤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3-03-16 13:32: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李某是某电子公司职员,工作地点在北京。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李某的社会保险委托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北京代缴。

2012年11月,李某在工作中突发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劳动部认定为“工程”。由于北京社会保障部没有赔偿,李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一家公司支付一次性工程待遇436200韩元和丧葬补助费28032韩元。

在审判中,该公司主张,由于社会保险已委托北京缴纳,因此不能要求赔偿,必须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该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认定李某在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与某公司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某公司在李某任职期间未依法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李某发生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事故后,某公司应对李某的近亲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程补助金等。某公司以委托北京某公司代理社会保障为由抗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进行社会调整。雇主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社会保险属于法定福利的范畴,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一方面,2011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成立之日起30天内,以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账户开放登记和参保登记的法定主体都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本案例中,一家公司委托北京一家公司变更了社会保险登记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无法赔偿的后果应由哪家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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