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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申报破产债权】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承租人利益保护研究(上)

时间:2023-03-18 19:52: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2号案件中,管理人首先通过通知的方式将定期租赁合同变更为不定期租赁,之后再将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此案中,管理人将变更合同内容也视为行使选择履行权的范围,法院对于这种做法并未提出异议。我们认为,可以允许管理人将房屋租赁合同单方面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后续管理人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合同,只需给承租人必要的搬迁时间。但与此同时,也应当允许承租人以通知的方式拒绝该等变更,以保护承租人对合同的可预测性价值。

作者: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钱宇弘、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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