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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单位申报】传染病期间企业现金类捐款财税处理和申报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20 12:02: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公益事业捐款。具体范围如下:(一)救灾、扶贫、残疾人援助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健康、体育;(c)环

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接受捐赠的资格认定要进行区分

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因此企业和个人应该关注受赠主体是否符合资格,从而获得税前扣除的优惠。

3.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

一般规定(比例扣除):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企业的会计口径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也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特殊规定(全额扣除的情形):

(1)扶贫捐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2)企业向汶川地震灾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8〕104号

(3)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4.捐赠票据要合规

根据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实际发生

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如某单位只是承诺并未实际将款项支付给受赠单位的,则不得税前扣除。

6.应对疫情捐赠现金应注意的问题

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了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但要注意的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现金,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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