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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审查】两类债务下穿透面纱的不同证明规则

时间:2023-03-20 19:58: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2680号案件中,高院认为本案中,鸟王公司在明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形下,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并出具公司债务为零的虚假清算报告,明显属于违法清算行为,原审认定鸟王公司未依法清算,并无不当。申请人作为鸟王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自行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奥蒙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亦未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奥蒙公司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可见不同债权下的刺穿连带的路径虽大体一致,但也略有不同,作为债权人首要应举证证明自身债权人身份,其后方才根据实际案情选择较为适宜突破的刺穿点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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