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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表申报证明】差点摔断了腿!哈尔滨业主:找房地产拿出这个证明,为什么这么难?

时间:2023-03-26 19:39: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庆高新区法院五湖新区法庭。

记者从大庆市高新区法院了解到,原告杜先生认为,此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已发布相关规定,明确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而自己是案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人,理所当然依法享有占用、使用该车位的权利。自己也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另外,鉴于当前油价高,购买了新能源汽车,没想到被告物业公司却以存有安全隐患为由进行刁难,拒不出具相关证明,不符合相关规定。

图片由大庆高新区法院提供

被告物业:不出具证明 系为小区安全考虑

据大庆市高新区法院介绍,被告的物业公司认为,拒不出具证明,系为小区安全考虑。安装汽车充电桩,安全隐患大、危险大。新能源汽车应建设相应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建设在离居民区一定距离且通风良好的室外。案涉小区地下车库建设时,并无关于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规范,因此小区地下车库所配建的基础设施并不能满足这方面安全使用的要求。

因此,在小区不符合消防与安全要求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拒绝出具上述同意证明。如果配合原告出具证明,将来一旦在充电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地下车库其他车辆受损乃至其他车主人身损害,则会令物业公司背负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侵权责任。

另外,大部分业主也不同意原告请求,一致认为原告这一行为严重影响到大家安全。为保障地下停车场安全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故不同意安装充电桩,也就未出具同意证明。

法院:安充电桩合理 不需其他业主同意 物业应配合

据介绍,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安装充电桩是否存在用电、消防等隐患,这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经现场勘查后依法认定,被告仅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理由不当。安装充电桩后,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予以纠正、制止,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本案中,案涉停车位的使用权人杜先生对该车位具有长期、固定的使用权,故其有权在该车位上安装与汽车配套的充电桩。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原告杜先生出具同意其在所用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对于安装充电桩是否需要其他业主同意问题,法院认为,这不属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安装过程中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来源:生活报 如有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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