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职级申诉委员会在七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及处理建议报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四、校长选聘与任用
教育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已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中选聘、任用基础教育学校校长。未评定校长职级的人员不得担任基础教育公办学校正职校长。
五、校长职级降级与退出
对出现以下问题的校长给予职级降级或退出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有偏差、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职业道德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有重大违纪情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办学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在校长职级申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不适合再担任该职务的。
在校长职级申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6年内不得再次进行职级申报;已认定校长职级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校长职级,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校长职级降级与退出,按照“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由各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党委研究决定,并分别报省教育厅、州市教育部门备案。
六、校长职级激励与保障
(一)建立校长职级奖励制度
各职级校长享受相应的差别化职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依规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从聘任之日起计算发放。职级奖励差别化标准由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校长职级制奖励对象为在岗校长,离开校长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职级奖励。从省外引进的优秀校长,可先行聘任上岗,并参加任期内第一次职级认定,对应的职级奖励从聘任之日起计算发放。
(二)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基础教育校长队伍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校长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校长职级制改革,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具体的组织实施责任。省教育厅负责搭建校长职级制管理平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各地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情况纳入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内容。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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