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相关注册批件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经简化注册审批上市的港澳外用中成药,其持有人资质或者登记证明在香港特区、澳门特区被依法吊销、撤销的,持有人应当报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十四、经简化注册审批上市的港澳外用中成药持有人委托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按上市后变更的有关规定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核查或者检查工作,申请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配合。
十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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