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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净重】进口化妆品申报有新规定

时间:2023-03-28 14:06:4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解释:与大多数化妆品使用克/毫升的包装规格不同,口罩、面团等使用的包装标记规格一般为“片/张”。对于这种化妆品,2016年第55号公告要求根据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但商品净重是否包含化妆品器材的重量尚不清楚。第51号公告规定,这种化妆品的净含量不包括液体/油相/膏体/粉末部分的重量,即器材的重量。资料来源:智能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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