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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准入申报材料】解读《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时间:2023-03-31 20:20: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淘汰炉型基本相同,主要为4.3米焦炉和热回收焦炉,因此本次压减产能参考上述标准予以补偿。我省30元/吨到48元/吨的补偿标准略高于其他积极压减焦化产能的省份。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10亿元,仍有少量差额由各市财政补足。

2、补偿办法的确定

从未建设焦化项目,也未进行产能交易的产能,由于企业未进行任何投入,因此不予补偿;

仅建有焦炉(不论原焦炉是否淘汰),未进行过市场交易的焦炉,由于焦炉淘汰前均已生产经营多年,总体上投资已收回并有一定的盈余,因此补偿标准略低,按30元/吨确定;

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产能,未建成焦炉,仅有投入而无回报,损失较大,因此补偿标准略高,按48元/吨确定;

方案中同时规定,未列为压减对象的焦化产能,下一步减量置换价格不得高于现行补偿标准,以保证政策实施的公平性。

(四)关于升级改造

《行动方案》规定,实施焦化升级改造项目要在各市科学规划本市焦化产业布局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园区化、链条化、高端化原则加快推进具备合规产能的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并对在建拟建项目提出了具体标准要求。新建焦化项目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98米及以上,配套干熄焦装置,并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焦炉煤气要实现制LNG、制甲醇、费托合成油蜡、氢能等高端综合利用,煤焦油、粗苯要实现园区集中精深加工。新建焦化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最新排放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监管,其他条件应满足最新焦化行业准入或规范要求。

(五)关于组织保障

各产焦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压减焦化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协同推进。要广泛深入宣传压减焦化过剩产能以及推进焦化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和先进的经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组织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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