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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税务申报节点】税收计划系列(3)-解决纳税点税收计划和案例,也许可以减少50%的税收?

时间:2023-04-01 12:08: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是否实现?未收款未开票情况下不签订合同是否可行?
  (3)签订了合同,不约定付款条件是否可行?这里需要大家灵活判断,理论上具备一定操作可能性,但是实际上也存在资金风险,如未约定付款条件客户不付款或者严重拖欠款项等等风险

  案例2.A公司代B公司代销货物,2020年6月1日A公司代销B公司W货物数量1000公斤,单价100元,适用税率13%,代销手续费按每公斤1元支付,约定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于商品滞销,直到2020年12月31日仅销售500公斤(单价100元),B公司按实际与A公司结算了货款和代销手续费。剩下的500公斤货物继续代销,直到2021年5月25日全部代销完毕,正常结算了货款和代销手续费。
  1.A公司税金实际计算过程:
  (1)A公司以实际收到代销清单的日期确认收入并与B公司结算代销手续费
  (2)A公司2020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500×100×13%=6500元
  (3)A公司2021年5月25日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500×100×13%=6500元;
  (4)2020年12月31日计算城建税及附加=6500×(7%+3%+2%)=780元
  (5)2021年5月25日计算城建及附加=6500×(7%+3%+2%)=780元

  2.税收筹划节点分析
  (1)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了收到代销清单的日期以外,还有收到代销款或代销日期超过180天的当天。
  (2)本案例,仅仅按照收到代销清单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延迟了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3)本案例实际确认收入的时间是2020年11月28日,6月30天,7月31天、8月31天、9月30天、10月31天、11月30天、12月31天。(29+31+31+30+31+28=180)
  (4)2020年11月28日应纳增值税=1000×100×13%=13000元
  应纳城建及附加=13000×12%=1560元;
  (5)应补缴滞纳金=(增值税+城建税)×0.0005×滞纳天数。

  (6)在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仍未销售的货物退回,避免纳税义务实现而货物并未实际销售承担税金。
  (7)退回货物可以只在账务中体现,货物并不移动,以减少成本。
  (8)稳健起见,事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只做账务处理并不实际退货是否被认同?
  (9)代销合同中是否约定退货权利义务条款?
  (10)代销方式将影响退货的可行性,比如买断方式代销能否退货?代销合同中约定条款是否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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