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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编号申报】“学术共享”分析体外诊断试剂成品检验和样品检验的几点要求

时间:2023-04-03 14:54:0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保证设备的可适用性。

第三,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交付要求、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等制定成品检验规程。成品检验规程应当确定成品需要实施常规控制的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程序与要求,确保每批成品都符合接收准则。接收和拒收及其相关处置措施都应予以记录[6]。

成品的检验规程至少应当明确成品的名称、规格型号、验证/确认/监视/测量/检验/试验项目和方法、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器具、抽样程序、抽样方案、接收准则、引用标准/ 引用测量程序和相关记录等内容。抽样方案应当具有统计学依据,应当对统计推断的置信度进行分析,确保抽检的样品具有代表性[6]。

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6]。

总的来说,企业应确保制定的成品检验规程、具体作业指导书与法规批件的一致性;作业指导书的可操作性及制定的检验规则的合理性。

第四,最终形成的成品检验报告应满足基本的可追溯性要求,报告中应至少包括检验用样本信息、配套试剂及耗材信息、设备信息、操作人员等。每项性能指标的检测均应保留原始的检验记录,并与检验报告中的项目、结果一一对应。

第五,企业应根据产品技术要求等法规批件制定校准物质的溯源程序文件,应关注因使用不同批次的较高级别参考物质赋值可能对产品造成的影响,制定内控的偏差接收标准并保存适用情况下的评价报告及原始记录。

第六,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成品放行程序,明确成品放行条件、放行批准要求。成品放行前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流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验证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齐全,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 试验/ 验证/ 确认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均已按规定签发记录[6]。

3.留样检验的若干要求

产品留样是指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保存的、用于质量追溯或调查以及产品性能研究的产品样品,对该类样品定期进行性能检验及质量稳定性回顾评价有助于在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追溯、不良事件调查中查找问题、明晰事故责任,也可为确认或修改产品技术指标提供数据支持。

首先,企业应制定留样管理制度,以明确留样目的、留样样品、留样观察要求及留样比例/ 数量等内容。IVD试剂产品根据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及临床应用,其留样目的基本分为三类:用于产品质量追溯;用于产品原材料质量追溯;用于稳定性研究。

用于留样的样品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样品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是从成品批次中随机抽取的、已完成全部生产工序且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包装形式应当与上市销售的形式一致;应当明确留样样品的型号规格。

用于存放样品的留样区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留样区域应相对独立、足够存放样品;原则上,存放条件应与成品一致;留样区域应配备满足产品质量特性要求的环境监测设备,定期监测并保存相关记录。

留样比例/ 数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确定,应至少能支持一次质量可追溯检测。对于特殊用途的留样,如新工艺研究、有效期延长,应单独进行留样,不影响质量追溯检测。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留样目的,明确留样检验/ 留样观察的频次/ 周期,一般来说,留样观察时间应当不少于产品有效期。对于稳定性研究用留样,可适当延长留样观察时间或增加观察频次。企业应当明确留样检验/ 留样观察的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并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留样检验/ 留样观察过程应形成相应的记录,至少包括:留样台账、留样检验/留样观察记录及报告。检验/观察记录及报告中应明确留样批号、检验/ 观察日期、检验/ 观察人员及检验/ 观察结果等。

留样期满后应当对留样检验/ 留样观察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以评价产品质量,考察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检验/ 观察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时,应当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对于留样期满后、留样检验剩余的样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制度予以处理,防止留样样品的非预期使用。

4.常见问题

结合日常的现场体系核查汇总数据来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指导原则》[5] 共十一章节,其中涉及“第八章 质量控制”章节的不合格项在日常体系核查中已经占较高比例(见图1)。

针对第八章的具体条款,不合格项的分布也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主要集中在*8.3.1、8.7.1、8.10.1 等条款上(见图2)。

综上所述,IVD试剂生产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大致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理性和实际操作的符合性问题,如:成品出厂检验规程中的检验指标未覆盖经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或检测方法低于产品技术要求,且未对以上差异进行评估或控制;未制定出厂检验或留样检验的检验规则;留样检验规程中未明确不同目的留样的样品数量、检验周期及检验内容等;未制定检验用企业参考品的配制、定值等过程的作业指导书;产品上市前的实际放行流程与放行相关规定不一致。

第二,具体检验记录的可追溯性问题,如:检验报告中未记录“准确度”检测使用的企业参考品批号;未记录“线性范围”检测使用的高浓度/ 低浓度血清样本的信息;未记录“批内精密度”检测使用的血清样品的具体信息(包括:批号、标示值等);参考物质(尤其是企业自制的内部校准品)的台账信息不完整(如缺少主要技术指标、溯源途径等);用于配制检测用样品的人源性样本清单上记录信息不完整(如样本原始编号、样本临床信息等)。

第三,相关验证工作的不足,如:目前供采购的国际标准品或国家标准品大多数未明确具体有效期,企业内部一般会自定义其效期,但部分企业缺少相应的验证性数据支持,如:未制定相关参考物质复验的周期;企业自定义一级参考品有效期为2 年,但未能提供有效期验证资料。

5.小结

随着国内生物医药技术平台的突飞猛进发展,整个国内诊断试剂产业不断完成技术突破和创新,进口试剂及诊断仪器的垄断地位正在被民族产品逐步打破,国产IVD试剂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拓展广阔市场前景的基本条件。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方法学平台、临床使用的实际需求及法规要求,对不同产品制定合理的成品检验及留样检验要求,以确保上市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并定期进行质量回顾性评价及分析。

参考文献略

【来源】中国医疗器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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