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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立项到哪里申报】关于做好2023年文化旅游专项指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08 12:18: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九)支持招商引资。支持由政府组织的文化旅游招商引资活动,促进文化旅游资源与资本有效对接,实现文化旅游资源效益最大化。

(十)其他项目。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等,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用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其他支出。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文化旅游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是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全省各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

2.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具备市场运营能力和一定的发展潜力,发挥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带动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增收的经济组织。

3.文化旅游企业。在省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稳定运营两年以上(2020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股权结构清晰合理,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无违法违规记录,并纳入省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体系企业优先推荐上报。

三、支持方式

申报工作按照申报范围,采取项目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申报。

(一)项目补助:是指各级文化旅游部门、事业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公共资源、提高文化旅游基础服务能力;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文艺创作、民间工艺传承、文化品牌宣传推广、行业管理及招商引资等活动。通过项目补助,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打造一批叫得响、反映好、品质高的旅游景区景点。

1.资金使用要求:依据《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青政〔2018〕36号)要求,可以使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支持公益性、可资本化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完工后所形成的相关资产计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固定资产账目。

2.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各地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配套缺口。各地所申报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当地已筹措大部分资金,并已完成土地审批、立项批复、施工设计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对其他项目,不得因省级资金的投入,减少或抵顶本级财政原有的预算资金,严防“挤出效应”。

(二)先建后补:由文旅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主要是对上年度已建设完成,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且未获得过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补助。

1.资金使用要求:不得使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仅能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用于支持各地企业景区运营、设施运行、园区运转等方面的配套缺口。所申报项目必须是当地企业已筹措资金、并已建成完工的项目。省级补助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得超过500万元。同时,当地财政部门对该企业项目要承担相应扶持支出责任,省级专项补助不得高于当地财政部门补助支出的5倍。

(三)贷款贴息:各地文旅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申报。需提供相关贷款到账原始单据、付息清单、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凭证,须经有关银行机构盖章确认;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凭证》,利用贷款实施项目情况说明,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只对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实施的文化和旅游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不得使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贷款规模给予不超过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核定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额度,单个项目贴息上限为500万元。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根据属地化原则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项目承担审批责任;市(州)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全市(州)项目承担审批责任;县级文化旅游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本区域项目申报承担审核责任。

(一)省直国有文化和旅游企业(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筛选后,在省财政厅核定的资金限额内确定当年需要实施的项目计划,并下达项目资金批复。

(二)县(市、区、行委)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文化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申报,受理本地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文旅企业的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分别盖章,统一汇总并出具推荐文件,上报市(州)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州)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文化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申报,受理本地区文旅企业的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本级及所属县级提出的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筛选后,在市(州)财政部门核定的资金限额内确定当年需要实施的项目计划,并下达项目资金批复。

(四)市(州)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评审项目的专家必须在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处室专家智库中选取,且专家数量不能少于5名。

(五)经评审计划报备支持的项目和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必须通过市(州)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没有质疑的项目报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处室核验。

(六)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处室根据对市(州)安排的重点任务,核验上报项目的支持内容和方向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指导予以修正。各市(州)修正后的项目要再次公示后方可报备。

(七)项目评审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为目标,以本地区文旅重点工作为支撑,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做到严格把关、优质高效,确保项目资金分配及时、支出迅速、成效明显。对审核不严、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办法》予以问责。

(八)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各市州不得推荐上报;申报资料要实事求是,发现虚假申报的(如审计报告作假)项目,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推荐部门及申报企业,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三年之内不得申报。

(九)申报单位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并对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项目申报书不予退回。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旅游厕所建设补助标准,原则上环保厕所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5000元,AAA级厕所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4500元,AA级厕所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3500元,A级以下(含A级)厕所、旱厕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3000元,改建厕所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500元。

(二)未尽事项以《青海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准。

附件:1.申报材料要求

2.申报材料(模板)

3.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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