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花卉基地申报】中国花卉协会开展了“国家重点花卉文化基地”认定工作。

时间:2023-04-19 21:40: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花文化产业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发展等方面在全国和区域有较高的知名度、代表性、引领性和影响力。

第七条 技术条件

(一)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认定标准,按《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评分细则》确定的花文化产业示范性指标、可持续发展指标、建设与运营管理指标和综合效益指标等进行综合评价(见附表)。

(二)根据《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评分细则》,总分400分,评定总分得320分以上,且花文化产业示范性指标单项得180分以上,则达到认定标准,再考虑一定的地区发展差异因素,择优认定。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实行自愿原则,由中国花卉协会发布相关通知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材料):

(一)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概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花文化产业示范性、可持续发展、建设与运营管理、综合效益等情况。

(二)附件。附件包括申报单位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建设目标和基本制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资信证书证件复印件、反映花文化产业发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由申报认定区域人民政府或申报认定的实体单位提出申报材料并签字盖章,经所属省(区、市)花卉协会或中国花卉协会相关分支机构提出推荐意见,报中国花卉协会花文化分会秘书处。

第四章 认定命名

第十一条 在受理申报材料3个月内,中国花卉协会花文化分会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通过后,向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提出评审方案,经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由中国花卉协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疑义后发布认定结果。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材料审查。中国花卉协会花文化分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限期补正,逾期不能完成或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参与评审。未经审查通过的,由花文化分会书面函复。

(二)初审。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专业初审,按照申报条件和《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评分细则》要求,对申报单位的各项指标进行打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推荐名单。

(三)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根据初审推荐名单进行实地考察,分别出具考察评估报告。

(四)终审。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专业终审,按照申报条件和《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评分细则》要求,对申报单位的各项指标进行打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汇总提出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的建议认定名单。

(五)审定公示。中国花卉协会将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在中国花卉协会官方网站(www.c)和中国花文化网(www.cn)公示1周。

(六)认定命名。公示无疑义后,中国花卉协会发文公告认定结果,授予被认定单位“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有效期5年,期间中国花卉协会将组织不定期检查,并于第5年下半年组织复查。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称号。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花卉协会花文化分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发展情况报告。涉及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中国花卉协会花文化分会报告。中国花卉协会花文化分会将上述材料进行汇总,报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国花卉协会花文化分会报请中国花卉协会对其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基地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花卉文化产品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所生产的产品或单位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基地发展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用语的含义是:

(一)花文化产业,是指以花卉为特定对象,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传播或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二)花文化事业,是指人们围绕花卉所从事的,且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的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各类活动。

(三)花文化内涵,是指以花卉为对象的艺术创作或工业生产等社会活动中,所反映或体现出人们共同认知的花卉特征属性的总和。

(四)花文化产品,是指人们以花卉为核心内容所创造的一切提供给社会的产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被人们使用和消费,既包括物质产品,也包括精神产品。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国家重点花文化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花卉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26日发布的《国家重点花文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