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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申报条件】[关心]公开征求意见!与云南省网络合同室信息登记有关。

时间:2023-04-20 23:23: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身份信息,并经“云治采”小程序核验确认后方可开门。

(四)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时,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无前述人员陪同的,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五)入住人员退房时,及时在“云治采”小程序中办理该房间的退房手续,未办理的房间下次将不能正常登记入住。

第九条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使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配合网约房经营者或网约房平台如实登记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现场人脸图像,督促同住人员同步登记,督促来访人员及时登记,确保实人、实数入住。

(二)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三)严禁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严禁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五)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和“云治采”小程序,制定网约房数据接口规范,对接、汇集网约房平台或智能门锁等设备推送的有关信息。

(二)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房屋编码管理,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对接各网约房平台发布房源时,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房屋编码,确保房源在各平台的唯一性。

(三)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的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整改治安问题或隐患。

(四)对网约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指导和监督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五)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网约房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向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平台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网约房经营者、从业人员、网约房平台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收集的网约房及相关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网约房平台违反本办法,未核验相关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核验的住宿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网约房经营者未按本办法对网约房进行申报登记的,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网约房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未按本规定如实登记和核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网约房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资料:云南省公安厅

信息员:罗波

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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