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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盘盈申报】企业库存账面实际不一致该怎么办?

时间:2023-04-21 01:56:3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

存货盘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提醒】财税[2009]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

(3)应收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

存货损失类别、税前扣除额及证明材料要求,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整理归纳如表2-1:

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存货损失的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因此,对于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内的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企业自行识别判断,然后自行申报扣除并留档备查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需要到税务局审批或备案。

后续的相关资产损失申报完全一致,就不再赘述。

(三)盘存中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财税处理

盘存中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是指存货盘存时依然存在,但是已经损坏或报废等,不再具有存货原有的功能和价值,比如食品或药品等保质期限的,已经超过商品上标注的保质期限。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应在“存货盘存报告单”单独列示数量、账面金额等,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款

原材料等(残料估价)

管理费用(赔偿不足部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有财产保险的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赔偿不足部分)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增值税处理

正确区分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不需要转出。如何区分,可详见本节“(二)存货盘亏的财税处理”中有关增值税处理的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4、存货毁损或报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毁损或报废损失,应按照25号公告办理。

(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损失处理”。

(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毁损、报废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提醒】财税[2009]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

(3)应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

具体需要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详见本节的“表2-1”。

(四)盘点发现存货价值贬损的财税处理

在盘点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存货存在临近保质期、滞销、积压、疑似霉变等价值贬损的情况,应该在盘点表中专门注明清楚,注明包括存货数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存货价值贬损与盘点发现的报废、毁损与盘亏不一致,因为存货毕竟还在,有保质期的也没有超过保质期只是临近而已,因此在实务工作很容易被忽视,或者被有些人故意“忽视”。

对于已经存在价值贬损的存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跌价准备。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按规定是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当然,上述的会计分录,应该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经过相关领导或部门审批后才能做得。

对于会计上计提的跌价准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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