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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职称高级申报】要贯彻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需要一些更明确的问题

时间:2023-04-21 23:26: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从事应用能力教学的,还应当具有相应教学车型的驾驶经历,熟悉机动车安全检视、伤员急救、危险源辨识与防御性驾驶以及节能驾驶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这充分说明对应用能力教练员要求高于理论教练员,应该向第十条那样对驾驶理论培训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分别提出要求,各有侧重。

三、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

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令人费解,“一定的”是指什么?多长时间?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五)项分别规定驾驶培训理论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理论教练员和从业资格培训应用能力教练员具有2年安全驾驶经历,唯独没有明确规定驾驶操作教练员安全驾驶年

限。虽然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规定了驾驶操作教练员的安全驾驶经历,但它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力,当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要求时才能成为强制性。驾驶操作教练员的安全驾驶经历应表述为“驾驶操作教练员的安全驾驶经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这样表述即把推荐性条款变为强制性,又能使人联想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

四、对结业考核管理力度不够

结业考核是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途径,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发放结业证书的主要依据,是货运驾驶员申领从业资格证的必要条件,是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抓手,规定应明确结业考核的方法、内容、评分标准、成绩评定、补考和违反结业考核的法律责任,使结业考核规范化。

五、没有鼓励和规范新技术在驾培中的应用的条款

目前,驾校普遍开展理论远程培训,模拟驾驶训练,多媒体教学等,有些驾校还利用机器人教练教学,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仅靠规范性文件《教学大纲》或推荐性标准《道路运输行业网络远程教学平台技术规范》进行规范力度不够,应该在规章中体现,以此规范新技术应用,还可以改变为驾培服务企业的效益超过驾培机构的效益不正常的现象。

六、对规范驾培市场缺少强制措施

驾培市场不按规定培训,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已成顽疾,不具备资质的黑驾培学校、黑教练车辆、黑教练人员尽管有所收敛,但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虚假宣传、不讲诚信、恶意降价、弄虚作假和应试培训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干扰、破坏驾培市场秩序,严重侵害守法驾校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缺少强制措施,打击不力,处罚蜻蜓点水没有震慑力。

七、不按教学大纲培训的理解

规定要求驾培机构按统一的教学大纲培训,否则要进行处罚,但没有明确什么是不按大纲进行培训,作为管理部门和驾校都无法操作。根据教学实践下列行为都属于不按教学大纲培训,第一,删减培训内容,第二,压缩培训学时,第三,颠倒教学顺序(没有完成基础驾驶学时,就练场地驾驶)第四,不组织结业考试,第五,不采用模拟驾驶培训等。不按大纲进行培训的行为应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八、关于考核考评

规定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这个层级有点低,《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包括网约车驾驶员和巡游车驾驶员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都是以交通运输部名义发布的,既然“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就应向客货运输、出租汽车和机动车维修一样制定全国统一的驾校和教练员考核办法,不能采取“双标”制。

关于《教学日志》《驾驶培训记录》、培训质量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不在这里累述了。

以上是个人的看法,如有不对请包涵。

2022年10月6日 刘宝库

作者刘宝库简介

原大连市驾培管理负责人。全国驾培驾培专家。曾任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培专家组组长,曾参与起草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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