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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申报2005】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在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死亡,受贿案裁定终止审理

时间:2023-04-27 02:31: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于志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22年5月2日,于志刚在辽宁省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5月3日死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于志刚受贿案裁定终止审理。

公开简历显示,于志刚,男,1973年5月生,河南洛阳人,法学博士。从2001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后,曾两次破格提拔:2002年7月破格晋升副教授,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

2006年,年仅33岁的于志刚就被遴选为刑法学博士生导师。

2012年5月出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2015年5月,于志刚任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于2018年卸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当选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据报道,于志刚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网络法学。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至2005年,于志刚赴英国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并于2005年开始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此外,2010年,于志刚获“北京市五四青年奖章”。当时,《中国政法大学校报》第673期曾报道此事,报道中提及,于志刚是该校建校以来,首名获此殊荣的杰出青年。

2021年1月2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1年6月2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于志刚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于志刚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其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于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7月1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于志刚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21年11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志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于志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于志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央视新闻、最高检、新华社、公开资料等)

编辑: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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