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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财产的条件】平顺法院发出全新升级版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时间:2023-04-29 12:48: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依法严格保护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案件当事人财产公平公正依法分割,2023年1月11日,平顺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中首次向当事人发放了全新升级版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此次发放的《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六十七条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精心设计和制作。新修订和制作的财产申报表更加明确告知了当事人申报的权利和义务、申报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向当事人释明了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平顺县人民法院自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积极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审判工作机制,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根据相关规定修订完善了财产申报制度,依法引导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有关状况,固定庭审争议财产范围,为进一步依法审理案件,防止虚假诉讼,减少关联诉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 | 平顺法院

编辑 | 栗慧芳

责编 | 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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