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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报工商】收藏贴!个体工商户怎样网上自行申报

时间:2023-05-09 09:56: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重磅提醒!现在起,所有的个体工商业也必须进行申报,特别是1月份是大征期,个体工商户们也必须按照税务流程进行操作,先在开票软件中进行汇总处理,然后再进入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成功后才能进行清卡操作!

一、最新申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文件从2020年10月1日起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相关规定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缴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申报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并不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

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二、实行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二、征收方式查询

如果纳税人不清楚是定期定额征收还是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依次顺序点击【我要查询】→【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查询】,录入“核定执行期起”(一般为本年度的1月1日)、“核定执行期止”(一般为本年度的12月31日)、录入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

如果没有查出信息则为查帐征收;

如果查出信息,请查看“核定执行期起止”时间,以确认要申报的税款属期是否在执行期内,如果在执行期内,则为定期定额征收。

三、定期定额自行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自行申报情形的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请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使用“一键申报辅助工具”进行申报。

如果当期存在不动产销售、租赁、增值税税收减免优惠(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销售额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除外)、兼营行为等较复杂业务情形时,不适用“一键申报”辅助功能,请通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进行纳税申报。

“一键申报”操作流程:

1.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一键申报辅助工具(季度)”→“一键申报辅助工具”;

2.“一键申报”页面请核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发票使用情况;

3.发票信息核对无误后,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写当期“销售收入”;

4.填写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弹出“税款计算完成”提示框;

5. 确定后系统自动计算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额,分别点击“增值税”、“附加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钮,可进入相对应的申报表查看详细信息。

6. 确认无误后,点击【一键申报】按钮,系统提示申报完成,确定即可完成当期申报。

申报作废或更正:

申报作废:本期申报完毕后,如果发现申报错误,在没有缴款前,可以自行在电子税务局内作废申报表,然后再使用“一键申报辅助”功能重新进行申报。

点击左侧菜单“作废申报”→“申报作废”,选择属期,分别选择申报表种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点击【查询】,选择已申报记录分别进行作废。

申报更正:如果本期申报完毕且已缴款、后发现申报错误的情形,可以使用更正申报进行相应更正申报表操作。

点击左侧菜单“更正申报”→“申报表更正”,选择属期,分别选择申报表种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点击【查询】,选择已申报记录分别进行更正操作。

若本期更正后涉及多缴税款,请使用“一般退(抵)税”模块申请退抵税。

四、查账征收申报

查账征收、定率征收个体纳税人,请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等税费种;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请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申报。

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首页“我的待办”点击增值税待办记录后面【办理】按钮进行申报,增值税申报完毕后,再申报附加税费;

也可以使用“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模块办理相应申报;

提醒事项:增值税申报时,可以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页面上方的【自动获取发票数据】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填写申报属期的发票开具数据到申报表。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请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如何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请参照《自然人怎样申报经营所得个税(web端)》(点击可查看)。

也可以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请参照《自然人怎样使用扣缴端申报经营所得个税》(点击可查看)。

五、特别提醒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2.不论是定期定额征收还是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若涉及给受雇人发放工资薪金、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还需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请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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