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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第一周辞职报告简短—医院工作人员辞职报告简短…

时间:2023-02-06 20:42: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尊敬的xx: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xx正式提出辞职,或许我还不是正式职工,不需要写这封辞职信。当您看到这封信时我大概也不在这里上班了。 来到这里也快两个月了,开始感觉这里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得融洽和睦。在这里有过欢笑,有过收获,当然也有过痛苦。虽然多少有些不快,不过在这里至少还是学了一些东西。 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不少东西。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彷徨。我开始了思索,认真地思考。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xx这项工作。而且到这里来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让自己这一段时间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赚一些钱,也没有想过要在这里发展。因为当初连应聘我都不知道,还是一个朋友给我投的资料,也就稀里糊涂地来到了这里。一些日子下来,我发现现在处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而且我一直以为没有价值的事情还不如不做,现在看来,这份工作可以归为这一类了。n多的时间白白浪费掉了。我想,应该换一份工作去尝试了。 离开这里,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xx和领导们原谅我的离开。

祝愿这里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辞职信中一般所写的都是自己辞职的原因,注意这个原因不能写公司的不好,虽然并不会对自己工资造成影响,但是会对公司留下不好的印象,将来在想来公司上班一般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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