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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原件未上交—辞职报告上交后领导不批?

时间:2023-02-11 02:06:2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例】杨某2010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主管,入职期间,杨某自愿签订《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及《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表明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放弃社会保险,公司每月向他支付500元社保补贴。公司同意了杨某的做法,在其入职后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2018年6月,杨某提出辞职,表示是因公司未缴纳社保,自己才提出辞职的。随后,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万元。

该公司觉得不合理,遂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曾强制要求杨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但因杨某提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公司不应为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交杨某所签《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申请书》中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辞职信显示杨某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公司应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杨某以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其动机和行为是不正当的,属于不正当诉讼,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法官提醒,《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因此在劳动者反悔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约定作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抗辩理由。换言之,即使该约定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事后仍可反悔,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要求劳动者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对于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反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因未缴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还将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失业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

姜燕萍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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