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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辞职报告给领导—打了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13 01:14: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

网络的开放性扩大了每个人的发言权

所以真的可以“我的地盘我做主”吗?

NO

你和你的地盘都必须遵纪守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乱说话”不被允许!



离职拿不到年终奖
小伙朋友圈诋毁原领导被告上法庭

2019年4月,小李申请离职。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将小李的薪酬结算至离职时间,并表示不再发放当年年终奖。小李却认为公司应按照上年年终奖标准及今年在职时间按比例发放今年的年终奖,并就此联系了公司老板。老板指派王经理向小李解释公司政策。在微信沟通过程中,王经理向小李耐心地作了解释,但小李不予认同,反而认为王经理是存心刁难他,对其心怀怨恨。争吵后,小李将王经理拉入微信黑名单。

2019年5月,小李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两条针对王经理的朋友圈,语言粗俗,暗称王经理有严重的生活作风问题。因王经理与小李有很多共同的微信好友,且主要是公司同事及客户。小李发布上述朋友圈动态,给王经理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王经理因此事背负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无法正常工作。虽小李之后已自行删除相关信息,但负面影响已然造成。

在小李拒绝道歉的情况下,王经理起诉至萧山法院,要求小李通过朋友圈以及书面形式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小李辩称,公司理应支付给他按比例计算的2019年年终奖。他认为发布朋友圈动态起因是王经理在微信聊天中先对其出言不逊,而且朋友圈并没有侮辱性的内容,事后也进行了删除,没有造成王经理名誉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离职待遇发放产生不满,继而发表的朋友圈动态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了王经理的名誉权。

对于小李提出“王经理先对其出言不逊”的说法,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认为王经理并无明显不当言论。而且,私人聊天产生言语冲突与在具有半公开性质的朋友圈发布侮辱他人内容具有根本性质上的差别。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李在其本人微信中公开发布朋友圈动态及出具书面道歉申明的形式向王经理道歉,为王经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为“炒作”自家新店
男子发出一篇微信推送惹上“百万”官司

2017年,祁伟(化名)入职青田县张磊装修用品商行,上班半年他便辞职另谋高就了。同年11月,祁伟也注册了一家日用品店,和原东家一样从事装潢设计服务。不仅如此,他还把原商行的老同事陈阳(化名)也挖了过来。

为了宣传新店开张,祁伟为自己的日用品店申请了微信公众号,并发布了一篇名为《又一家某磊装修公司横空出世....》的网文。文中提到,原就职的装修公司因人心动荡,负债累累,核心员工不得不出来创业,因此重新创办了新的装修公司,文章底部还显示了新公司员工陈阳的二维码。

文章推送后在朋友圈、微信好友间传播,之后又被海外的一家餐馆装修用品店、意大利华人街、法国华人街网及德国生活网四个公众号转载,一时间引起不小的社会关注。网友纷纷猜测文中提到的“某磊”便是他们所知晓的那家“青田县张磊装修用品商行”。

“青田县张磊装修用品商行”的老板张磊(化名)知晓后,顿时怒了,一纸诉状将祁伟和陈阳两人及新成立的日用品店告上青田法院。张磊诉称文章中的“某磊装修公司”便是暗指自己的商行,而祁伟杜撰与实情不符的文章用以“炒作”新店,侵犯了自己商行的名誉权,要求祁伟在相应的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30天,并赔偿100万元。

青田法院经调查后发现,祁伟文中提到的正是张磊的商行,并且祁伟并无证据证明张磊的商行“人心动荡,负债累累”。文章在各大公众号的转载已经对张磊装修用品商行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侵犯了个体工商户的名誉权。

近日,青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祁伟及其注册成立的青田县某日用品店构成侵权,判令祁伟在四家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15天,并赔偿“青田县张磊装修用品商行”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成了言论自由的新领域。但是,身处法治社会,网络言论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当发布的内容系故意诋毁他人名誉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会在特定范围内扩散,导致受诋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不随意发布不当言论是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每一位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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